
 大中通訊
<會計審計11月>
審計實務指引第四號「資訊系統環境---資料庫系統」已於92.10.07發布
同一投資標的分列長、短期投資處分時疑義說明
非公開發行之甲公司處分分列長、短期投資之同一標的股票,仍應依本會(89)基秘字第008號函釋第四點辦理,即當公司處分該種投資標的時,應視為先出售短期投資部分之投資標的,不得以交付之實體個別判斷所屬投資類別。故甲公司不得以長、短期投資部門之績效獨立評估為由,對同一投資標的依不同買賣部門分別以其持有之成本計算出售損益。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11.07(九十二)基秘字第二七三號函)
企業合併會計處理疑義說明
一、本會於(85)基秘字第220、221號函釋對於企業合併十二項條件之條件一:「各參與結合公司於結合計劃開始前兩年起,必須連續兩年均擁有自主權,且不得為其他公司之子公司或部門…」,有關「其他公司」,係指「參與結合之公司」及「參與結合公司以外之其他公司」之合稱,目的在確保兩家企業進行合併時,能夠實質成為兩個獨立經濟個體之合併,以符合權益結合法之精神。故來函所述之甲、乙公司進行合併不符合該條件之規定,不得採用權益結合法。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七段規定,C投資公司對丙公司及丁公司通常具重大影響力,惟C投資公司對丙、丁公司均尚未達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五段所述之控制能力,故C公司與丙、丁公司並非母子公司,因而尚符合(85)基秘字第220、221號函第一項條件。另(91)基秘字第243、244號函所述之「組織重組」,因僅限於聯屬公司間之組織調整,故丙、丁公司並不適用該函之規定,而應依其他企業合併相關會計處理準則採權益結合法或購買法處理。
三、我國目前尚未停止(85)基秘字第220、221號函之適用,故企業合併仍可依上開解釋函判斷是否採用權益結合法。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11.21(九十二)基秘字第二八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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