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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er Friendly Icon 大中通訊

<十二月份專題>

何謂「救濟決定」?

納稅義務人對國稅局核定的稅額,若有所不服,經提起復查申請結果,對國稅局的復查決定,若仍不滿意,依法應提起訴願救濟。依修正前訴願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應直接向財政部為之,經財政部受理後,再通知國稅局對此作答辯。

惟該規定,目前已有所改變。依修正後訴願法第58條規定,已經將原直接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改為直接向國稅局遞件,而不向財政部為之,經國稅局收件後,於轉呈報財政部處理時,國稅局應檢送答辯書給財政部,另一份答辯書送給納稅義務人(即訴願人),以便讓訴願人再補充訴願理由。

這種訴願書改向國稅局遞件轉送財政部方式的目的,是讓國稅局對自己原來所作的復查決定,再有另一次機會,重新檢討原來所作的課稅決定,是否合乎法令規定,或是否有裁量過當情形。

當國稅局重新審查斟酌結果,發現訴願人的主張有理由,此時,國稅局可以對自己原來的課稅決定,自行加以撤銷,或變更,通知訴願人,並將這樣的結果,呈報給財政部知道。

這種「自我審查制度」的新規定,是修正前訴願法所沒有的。當出現這種國稅局在訴願的救濟階段,即自行將原課稅決定加以變更或撤銷的另一個決定,我們稱它為「救濟決定」。

實務上,國稅局會以「重審復查決定書」的方式表現,在該重審決定書的「主文」裡,會記載:「一、原復查決定撤銷。二、原核定補徵營業稅xxx元及罰鍰xxx元,均予以撤銷。」(按,此處僅例示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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