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F Logo

Printer Friendly Icon 大中通訊

<證券12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20103482號

主旨:為加強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促請會計師落實自我輪調機制,本公司研議相關規定如說明一、二,敬祈注意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考量上市公司財務報告連續五年由相同會計師查核簽證,恐損及會計師之獨立性、影響查核意見之公正客觀,本公司爰於九十二年四月四日以台證上字第0920006215號函公告修正本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四目,將「自公開發行後最近連續五年財務報告皆由相同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列為財報實審必選對象。

二、嗣經會計師公會建議酌予緩衝期,本公司復於九十二年六月二日以台證上字第0920011228號函說明前項規定之適用標準︰九十二年財務報告暫以兩位簽證會計師同時連續查核五年方納入實質審閱,嗣後(九十三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起)則回歸原認定標準,即經任一會計師連續查核簽證五年即納入審質審閱對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20103519號

主旨:本公司前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以台證上字第0920102260號公告之「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三條、「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三條及「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等修正條文,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為配合上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新增之各項申報系統,預計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正式上線,為求申報資料迅速正確,請貴公司配合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上網測試,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有關前開「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規定新增申報重要子公司每月之營收、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放餘額等資料,自九十三年二月十日前申報九十三年一月份之資料起適用,請於進入申報網站後選取「月營業額背書保證與資金貸放資訊及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資料」申報作業,再點選「重要子公司月營收、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放餘額申報作業」辦理申報;若無重要子公司,仍須按月上網設定免申報,若未設定則視同未申報。

二、有關前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規定新增大陸投資及投資海外子公司自結數之申報作業,九十二年有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即行適用,亦即該等公司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應申報其九十二年度大陸投資及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自結數,若無大陸投資及投資海外子公司資訊,仍須上網設定免申報,若未設定則視同未申報。進行申報作業時,請於進入申報網站後分別選取「大陸投資申報作業」及「投資海外子公司申報作業」,再分別點選「年度終了赴大陸投資自結數申報」及「投資海外子公司自結數申報」等項進行申報,此二項申報作業之自結數與實際數申報家數必須一致,其自結數與實際數之投資損益金額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時,另應選取「實際數與自結數差異公告申報」,俾申報其差異金額及原因。

三、請 貴公司於本公司安排期間內(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登入公開資訊觀測站測試網站(網址為http://203.74.228.99)進行測試,登入時所使用之帳號及密碼與正式申報系統相同,輸入之測試資料,將不會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大陸投資及投資海外子公司等二項申報作業之測試時,其自結數申報作業之資料年度請輸入「92」,至實際數申報作業之資料年季請輸入「9204」,且必須先行申報自結數後,始得申報實際數。如申報測試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公司電腦規劃部趙專員明宗,電話:(02)23485445及上市部陳專員文婷,電話:(02)23485665。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九二)證櫃上字第三八四七八號

受文者:各上櫃公司、準上櫃公司

主旨:本中心前於本(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以證櫃上字第二一九五八號公告之「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三條、「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三條及「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等修正條文,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為配合上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新增之各項申報系統,預計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正式上線,為求申報資料迅速正確,請貴公司配合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三十一日期間上網測試,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有關前開「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新增申報重要子公司重大訊息規定,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申報端並無新增程式,請沿用原重大訊息申報作業發佈,並於主旨內書明「代重要子公司...」。

二、有關前開「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規定新增申報重要子公司每月之營收、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放餘額等資料,自九十三年二月十日前申報九十三年一月份之資料起適用,請於進入申報網站後選取「月營業額背書保證與資金貸放資訊及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資料」申報作業,再點選「重要子公司月營收、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放餘額申報作業」辦理申報;若無重要子公司,仍須按月上網設定免申報,若未設定則視同未申報。

三、有關前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規定新增大陸投資及投資海外子公司自結數之申報作業,九十二年有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即行適用,亦即該等公司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應申報其九十二年度大陸投資及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自結數,若無大陸投資及投資海外子公司資訊,仍須上網設定免申報,若未設定則視同未申報。進行申報作業時,請於進入申報網站後分別選取「大陸投資申報作業」及「投資海外子公司申報作業」,再分別點選「年度終了赴大陸投資自結數申報」及「投資海外子公司自結數申報」等項進行申報,此二項申報作業之自結數與實際數申報家數必須一致。又 貴公司俟九十二年度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有關大陸投資及投資海外子公司之實際數完成時,如自結數與實際數之投資損益金額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時,另應選取「實際數與自結數差異公告申報」,俾申報其差異金額及原因。

四、請 貴公司於本中心安排期間內(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三十一日),登入公開資訊觀測站測試網站(網址為http://203.74.228.99)進行測試,登入時所使用之帳號及密碼與正式申報系統相同,輸入之測試資料,將不會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大陸投資及投資海外子公司等二項申報作業之測試時,其自結數申報作業之資料年度請輸入「92」,至實際數申報作業之資料年季請輸入「9204」,且必須先行申報自結數後,始得申報實際數。申報測試如有電腦問題,請電洽本中心資訊部黃專員思凱,電話:(02)23666178,業務問題請洽上櫃部張專員翠蘭(電話:(02)23668084)或李專員增華(電話:(02)23666084)。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一字第0920005358號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修正總說明

為簡化行政作業,縮短興櫃股票公司上市或上櫃時程,及鼓勵興櫃股票公司以現金發行新股方式辦理初次上市或上櫃前之公開銷售作業,以充分發揮價格發現之功能,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修正二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鑑於興櫃股票公司於辦理本準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為辦理初次上市、上櫃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件時,業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完成公司財務、業務之審查,為簡化行政作業,縮短該等公司股票上市或上櫃時程,爰刪除該等案件適用申請核准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及附表二)

二、為鼓勵興櫃股票公司以現金發行新股方式辦理初次上市或上櫃前之公開銷售作業,以充分發揮價格發現之功能,爰將此類申報案件之申報生效期間由十二個營業日縮短為七個營業日。(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一字第0920005337號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為強化資訊公開及公司治理資訊之揭露,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加強公司董事、監察人及公司對員工所採行各項權益措施相關資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等資訊之揭露,本次共計增訂一條條文及修正五條條文,並修訂相關附表,其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強化公司治理資訊揭露:

(一)增訂董事及監察人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初次選任日期。(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增訂上市上櫃公司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記載之事項。(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十一條及增訂第二十條之一)

二、修正應揭露主要進銷貨客戶名單標準:參酌美國Regulation S-K規定及考量我國實務狀況,修正揭露進銷貨客戶名單之標準,由原規定「最近二年度前十大」修正為「最近二年度任一年度中占進(銷)貨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者」;而因契約約定不得揭露客戶名稱或交易對象如為個人且非關係人者,得以代號為之。(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三、強化公司非財務資訊揭露:參酌外界資訊評鑑之重點,增列產業概況說明、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及列示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其他:增列第十八條第一款中所稱前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尚未完成」之認定標準與第二款一致,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一字第0920005331號

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為強化資訊公開及公司治理資訊之揭露,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加強公司董事、監察人及公司對員工所採行各項權益措施相關資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等資訊之揭露,本次共計增訂一條條文及修正九條條文,並修訂相關附表,其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強化公司治理資訊揭露:

(一)增訂董事及監察人初次選任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增訂上市上櫃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應記載之事項。(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

二、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

(一)增訂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得逕以簡式公開說明書交付應募人: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開放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得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公司債,考量其適用七個營業日申報生效制,且不得對外公開承銷,爰增訂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得逕以簡式公開說明書交付應募人。(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二)修正簡式公開說明書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評等報告者不限於發行公司債案件:因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三條規定,發行人辦理募集與發行股票,亦有於最近一年內取具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報告之情事,爰刪除「僅發行公司債案件適用」之文字規範。(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三、修正應揭露主要進銷貨客戶名單標準:參酌美國Regulation S-K規定及考量我國實務狀況,修正揭露進銷貨客戶名單之標準,由原規定「最近二年度前十大」修正為「最近二年度任一年度中占進(銷)貨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暨修正但書規定,因契約約定不得揭露客戶名稱或交易對象如為個人且非關係人者,得以代號為之。(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其他:

(一)增列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於公開說明書封面應刊印之事項:為使投資人明瞭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相關資訊,爰增列公司應於公開說明書封面刊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認股條件及履約方式。(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強化公司非財務資訊揭露:參酌外界資訊評鑑之重點,增列公司應揭露員工之進修、訓練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20103698號

主旨:有關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及「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等規定所稱「重要子公司」之認定標準及申報時點,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前開三項規定所稱「重要子公司」係指上市公司所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定義之子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為依據):

(一)上市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單一子公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二)上市公司之主要原料或主要商品,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單一子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上市公司之總產值(含自製、委外及外購等)來自該單一子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四)上市公司對該單一子公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上市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且三億元以上者。

(五)上市公司對單一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達淨值百分之五十且三億元以上者。

(六)單一子公司稅前損益占上市公司合併報表之稅前損益達百分之五十且三億元以上者。

二、貴公司於每年初(至遲應於四月底前)公告申報前一年度財務報告後,即須重新評估所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定義之子公司,如其於最近二年度公告之年度財務報告中有符合前開所列情事之一者,即屬「重要子公司」,貴公司於申報公告年度財務報告月份之月營收、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放餘額等資料時,即應同時申報重新認定後之「重要子公司」月營收等資訊;且該重新認定後之「重要子公司」於前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日之次日起,如有符合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及「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等規定所稱之重大訊息事項者,應分別依其規定發布重大訊息及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

三、目前 貴公司因尚未公告申報九十二年度之財務報告,故請依據九十年及九十一年之年度財務報告篩選「重要子公司」,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確實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及「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等規定發布「重要子公司」之重大訊息及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等事宜。另請自九十三年二月份起,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之「重要子公司」月營收、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放餘額等資料,(亦即九十三年二月十日前應申報九十三年一月份之資料,餘類推)。另俟公告九十二年度財務報告後,即請再以九十一年及九十二年之年度財務報告為基準,重新認定所屬「重要子公司」。

< Back

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