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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審計一月>

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已於92年12月25日公布。

 

審計實務指引第五號 「電腦輔助查核技術」已於921230日發布

 

函詢「公司因分割減資之會計處理疑義」說明

公司因分割而同時減資並新設立一公司,全部由原股東按原持股比例持有時,於確定所分割營業之淨資產(資產減負債)帳面價值後,應先依本會(92)基秘字第106、107號函釋,以該分割營業淨資產之帳面價值調整股東權益項下與分割營業相關科目(如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及累積換算調整數)後之金額,按減資比例(即減資股數佔總股數比例)沖減股本及股本溢價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時,則沖減保留盈餘;惟該金額小於按減資比例計算之股本及股本溢價之資本公積金額時,於按減資比例沖減股本後,其剩餘金額則調整股本溢價之資本公積。前述所稱股本溢價之資本公積,係指經濟部民國91年3月14日所發布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令中,所稱之修正後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01.08(九十三)基秘字第○一○號函)

 

函詢「公司分割後,股東股權交換所涉及之會計處理疑義」說明

來函所述問題,係被投資公司因分割所產生之換股,經濟實質上視為原持股之延續而非處分,故A公司應以原對甲公司長期投資帳面價值作為取得乙公司長期投資之成本,而甲公司則應以換出乙公司長期投資之帳面價值作為庫藏股票之取得成本。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01.12(九十三)基秘字第○一二號函)

 

函詢「海外可轉債特別轉換價格重設之處理疑義」說明

來函所述之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發行人得依發行辦法於特定期間另行擇訂轉換價格基準日,並依發行辦法所載之計算方式予以計算特別轉換價格,在短期間內誘導債券持有人進行轉換,期限屆滿未行使,則回復適用重新訂定前之轉換價格,應屬誘導轉換。若債券持有人依特別轉換價格申請轉換,發行人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一號「轉換公司債之會計處理準則」第10及第16段之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01.15(九十三)基秘字第○一四號函)

 

函詢「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所取得現金股利於現金流量表表達疑義」說明

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現金流量表」第10段之規定,營業活動係指企業產生主要營業收入之活動及其他非屬投資及融資之活動,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包括影響當期損益之交易及其他事項,有助於瞭解當期損益與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間之差異,故將因融資活動所產生之利息費用付現與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利息收入及股利收入收現,均視為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來函所述採用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所取得之現金股利,亦屬營業活動項下所產生之股利收入收現,故應列為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01.15(九十三)基秘字第○一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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