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一月份稅務>
一、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修正條文關於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業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公布,並自同月十六日起生效。上述條文修正生效前後之配偶相互贈與土地案件,應如何適用新舊法規之問題,參照本部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台財稅字第0九00四五一八六0號令規定,自生效日(一月十六日)起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於生效日之前(不含生效當日)訂約,並於訂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移轉登記者,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二、依上述條文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配偶相互贈與字樣提出申請。
三、廢止本部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一九三九0號函及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台財稅字第0九000六三0二一號函。
(93.1.30台財稅字第0930450131號)
二、九十二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核定「九十二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一、有賦額土地:不論種植何種作物,其自力耕作收入,均按賦額計算。成
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
(一)自耕部分:為收入之一00%。
(二)承耕部分(包括三七五租金):為收入之一00%。
二、無賦額土地:農業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一00%。
三、漁獲:養魚、養蝦、養鰻、捕魚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一00%。
四、林產:林產收入(包括木材、薪材、竹材),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一00%。
五、畜牧:各種畜牧收入(包括一般畜牧、養豬、生乳、蛋雞、肉雞、種雞、蛋鴨、種鴨、肉鴨、養蠶、鹿茸、乳鴿),均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一00%。
(93.1.30台財稅字第0930450543號)
三、九十二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核定「九十二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四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三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三%。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三五%;不負擔造林費用 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93.1.30台財稅字第0930450542號)
四、自益信託土地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且與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及土地增值稅;地上房屋拆除改建期間之自益信託者,亦同。
查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時,應無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前經本部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二五六一號令釋在案;惟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其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或出售土地時,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至於地上房屋拆除改建情形下,如委託人(原自用住宅用地所有權人)基於地上房屋拆除改建之目的,而將其土地所有權信託移轉與受託人,且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其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或出售土地時,如符合上述規定者,亦准依拆除改建相關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
(93.1.27台財稅字第0920454818號)
五、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毋須開立發票。
一、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依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既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消滅公司毋須開立統一發票。
二、至消滅公司之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前段規定,應退還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受領。
(93.1.14台財稅字第0920457423號)
六、核定九十三年度營利事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核定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
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 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獨資、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
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七八、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四八、00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二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93.1.14台財稅字第0930450072號)
七、信用卡持卡人以刷卡消費累積積點抵免年費屬發卡機構銷售勞務折讓。
信用卡發卡機構為推廣信用卡業務,鼓勵信用卡持卡人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積點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費或兌換商品,及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現金紅利抵減次期消費款者,其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積點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費部分,核屬發卡機構給予持卡人信用卡年費之折讓,發卡機構於收取次年度信用卡年費收入開立統一發票時,既已確定給予買受人折讓,應依本部七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台財稅第七五四一四四四號函規定,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惟發卡機構如屬免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准依帳載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費紀錄,並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核實沖減抵免信用卡年費當期之銷售額及銷項稅額;至持卡人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積點或現金紅利兌換商品及抵減次期消費款部分,則屬發卡機構銷售勞務予信用卡特約商店收取手續費之折讓。為簡化作業,准依其帳載兌換商品及抵減消費款紀錄,並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核實沖減兌換商品及抵減消費款當期之銷售額及銷項稅額。
(93.1.9台財稅字第0920456901號)
八、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已完納本稅,罰鍰尚未繳清,可就被繼承人所有執行標的權利範圍全部,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並就非屬債權人應有部分之持分,通知地政機關於辦理繼承登記時,同時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已完納本稅,惟罰鍰尚未繳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持憑法院民事執行處公函,申請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茲以本部六十九年二月十二日台財稅第三一三一三號函規定,債權人無須代繳罰鍰,故在罰鍰未繳清之情況下,稽徵機關不宜核發繳清證明書,而可就被繼承人所有執行標的權利範圍全部,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並就非屬債權人應有部分之持分,通知地政機關於辦理繼承登記時,同時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93.1.2台財稅字第0920066066號)
九、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未償債務至死亡時尚未清償,可准予扣除,惟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應以扣除債務後之餘額計算。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因繼承而承受之未償債務至死亡時尚未清償,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上開債務係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於前次繼承時業經稽徵機關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故本次繼承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十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應以扣除上開債務後之餘額計算。
(93.1.2台財稅字第0920456756號)
十、利率期貨有關所得稅之課稅規定。
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三十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及中華民國十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以下簡稱利率期貨)之交易,除符合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二規定者外,其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有關課稅規定如下:
一、利率期貨到期前平倉或到期採現金結算者:
(一)投資者為個人:其交易所得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之 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併計個人綜合所得課徵所得稅,而其交易損失得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第一小目規定,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不限利率期貨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二)投資者為營利事業: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併計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二、利率期貨交易到期採實物交割者:交割之實物若為政府債券,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其交易之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交易之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三、利率期貨交易之成本,應採先進先出法計算之。
(92.12.31台財稅字第0920456608號)
< Back
列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