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一字第0930000055號
依經濟部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經商字第0九一0二0五0二00號令規範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之範圍,若屬庫藏股票交易溢價、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普通股認股權證分攤之價值、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及因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等四項毋需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資本公積,應俟產生該資本公積後之次一年度,始得將該次轉入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30000297號
主旨:公告本公司就查核發現有重大缺失之上市公司,得請其派員參加證基會等單位舉辦之宣導課程,配合修訂本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及「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等修訂內容,詳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請
查照。
依據:案經報奉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財證稽字第○九二○一五八五九二號函准予備查。
公告事項:
一、修訂本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第六點、第十一點。(附件一)
二、修訂本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附件二)
三、修訂本公司「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第五條、第八條。(附件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三字第0920157930號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所屬公司股票,於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時,其賣出時點以股款匯入發行人專戶之日為準;前揭公司內部人提供所屬公司股票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亦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發文字號:(九三)證櫃交字第○一一八三號
主旨:函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有關公司內部人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所屬公司股票,其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之賣出時點認定令,請轉知
貴公司內部人注意,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157930號令辦理。
二、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所屬公司股票,於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時,其賣出時點以股款匯入發行人專戶之日為準;前揭公司內部人提供所屬公司股票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亦同。
三、有關前揭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新發布之令,請 貴公司於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www.sfc.gov.tw/)查閱及下載,並請轉知 貴公司內部人注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30001603號
主旨:公告修正後之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如附件(修正部分如劃線者),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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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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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得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
一、(略)
二、(略)
三、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或投資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因查核範圍受限制,或會計師對其管理階層在會計政策之選擇或財務報表之揭露,認為有所不當,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者,但半年度財務報告若因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及其損益之計算係採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報表計算,經其簽證會計師將保留之原因及可能影響之科目金額於查核報告中充分揭露且無重大異常者,不在此限。
(以下略) |
第四十九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得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
一、(略)
二、(略)
三、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或投資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因查核範圍受限制,或會計師對其管理階層在會計政策之選擇或財務報表之揭露,認為有所不當,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未能將其保留之原因充分揭露或未能將可能影響之科目及其應調整金額充分揭露之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者。
(以下略) |
基於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係因其保留事項情節重大並已影響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爰修正本款規定將其列為得予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之情事,期能貫徹資訊即時公開以保障投資人權益,另納入本公司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台證八九上字第一0一八三七號補充解釋函內容,對半年度財務報告特定型態之「保留意見」查核報告如因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及其損益之計算係採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報表計算,若經其簽證會計師將保留之原因及可能影響之科目金額於查核報告中充分揭露且無重大異常者,則予排除變更原有交易方法之適用,以求週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