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對稅法應有的認識(一)(下)
大中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許伯彥會計師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繳納及延期之相關規定
1.課徵範圍
(1)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
得,已經依照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以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取得所在地中
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
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增加之應納稅額。
國外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有虧損者,也應該併同國內總機構合併計算。
(2)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營利事業之定義
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種類 |
項 次 |
種 類 |
內 容 說 明 |
1 |
股 利 |
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
2 |
盈 餘 |
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
3 |
勞 務 |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 |
4 |
利 息 |
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 |
5 |
租 金 |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
6 |
權利金 |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
7 |
財產交易 |
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
8 |
境外勞務 |
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 |
9 |
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盈餘 |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
10 |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 |
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
11 |
其 他 |
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
3.結算申報
(1)應辦理結算申報
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以及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均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2)免辦理結算申報之情形
國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而屬於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依法選定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以扣繳方式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可免辦結算申報。
(3)辦理結算申報時間
凡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申報時登記地所屬之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
辦理結算申報之注意事項
(1)辦理流程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填妥結算申報書表,並檢齊暫繳繳款書收據,自行繳納稅款繳款書證明聯,各項附表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按申報書目錄編號次序排列裝訂,一併向申報登記地所屬之稅務機關提出申報。如設立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總公司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稅務機關合併辦理申報。
(2)結算申報書之選用
(1)經稅務機關核准適用藍色申報書之營利事業,使用藍色申報書。
(2)一般營利事業,使用普通申報書。
(3)小規模營利事業,使用簡易申報書。
(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使用機關團體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3)結算申報方式之選用
應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可以人工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將申報資料登錄,以磁片媒體,或以網際網路等三種方式辦理申報,但下列申報案件不適用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
(1)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
(2)清算申報案件
(3)決算申報案件
(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暨其附屬作業組織申報案件
(5)簡易申報案件
(6)其他屬會計科目特殊行業之申報案件(如金融業、公營事業等)
(7)逾期申報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