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二月份稅務>
一、公司因重整而免予償還債權人之債務部分,經取具法院裁定書者,得免列為收益處理。
公司因重整而免予償還債權人之債務部分,經取具法院裁定書者,得免列為收益處理。
(93.2.10台財稅字第0930450978號)
二、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投資抵減年度,自九十二年結算申報開始適用。
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有關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綜合所得稅額之規定,自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適用。
(93.2.6台財稅字第0930450740號)
三、九十二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核定「九十二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一、直轄市部分:
(一)台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九%計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六%計算。
二、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三%計算。
(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計算。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八%計算。
(93.2.6台財稅字第0930450546號)
四、九十二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核定「九十二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汽車駕駛訓練補習班:為收入之六五%。
二、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為收入之五○%。
三、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技藝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五○%。
四、私立托嬰中心、托兒所、幼稚園:為收入之八○%。
五、托育中心(安親班):為收入之六○%。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七五%。但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
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及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為收入之八五%。
附註: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者,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93.2.5台財稅字第0930450548號)
五、受託人對於個人投資「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所得,應辦理申報。
信託行為受託人對於個人投資「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所得,自九十四年申報九十三年度信託所得案件起,應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申報,不再適用財政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台財稅字第O九一O四五六二O五號令規定。
(93.2.4台財稅字第09304505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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