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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公司法>

公司法第一八條

一人有限公司虧損達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無須向股東報告

 

按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規定,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依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準用第二百十一條之規定,係指有限公司之董事應即向股東報告。倘係一人組成之有限公司,因無報告之實益,自得排除準用之規定。至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係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組織,有限公司自無上開準用之情事,併為敘明。

(九十三年二月六日經商字第九三一四五○○號函)

公司法第二七九條

減資不得由公司或股東選擇特定來源股票減少

 

按股份有限公司減少資本,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並檢附本部七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商四六六七一號函供參。又股票為表彰股東權之證明文件,依本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之規定,股東應於限期內將其所持有之股票繳回,公司應重新換發新股票予股東,是以,尚不得由公司或股東選擇減少特定來源之股票。

(九十三年二月十日經商字第○九三○二○一八四七○號函)

公司法第一九二條

自然人或法人始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依公司法規定,自然人或法人始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特別法如另有規定,自從其規定。

(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經商字第○九三○二○一九六六○號函)

 <企業併購法>

企業併購法第29條

受讓公司對於其原持有之他公司股份無須予以換發

 

有關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以股份轉換之方式,將原有投資關係之他公司收購為其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時,受讓公司對於其原持有之他公司股份,無須發行新股予以換發,惟金融控股公司法另有規定者,自從其規定。

(93.2.11經商字第093020190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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