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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er Friendly Icon 大中通訊

<證券二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30100274號

主旨:為配合「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應加強相關資訊揭露之規範,本公司業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系統(http://sii.tse.com.tw)增列「董監事(含獨立董監事及法人代表人)出(列)席董事會及進修情形」申報作業,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前揭申報作業訂於本(九十三)年二月五日正式上線,現階段雖採自願性申報方式辦理,惟為強化資訊透明度,仍請  貴公司配合完成相關申報作業。

二、有關董監事之進修,請參考「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之相關規範,並請轉知  貴公司董監事參酌辦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一字第0930000414號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為使我國資本市場與國際接軌,降低國內外籌資條件之差異,以促進資本市場健全發展,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修正八條,修正重點如下:

參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規定,就本會得退回或不核准發行人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情事,刪除本次籌資計畫之資金成本顯較其他籌資方式不利者之規定,並放寬發行人不得持有大量閒餘資金之計算標準。(修正條文第八條)

參考國際發行實務,刪除轉換公司債持有人不得於發行後三個月內請求轉換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七條)

三、明定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以發行人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作為擔保品者,其擔保品之條件,以保障投資人之權益。(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因交換公司債交換標的為上市(櫃)公司股票,爰明定交換公司債發行時,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或公司債計畫變更,應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公告申報,爰配合刪除計畫變更須向本會申報備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發文字號:(九三)證櫃上字第○二四九八號

主旨:為配合「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應加強相關資訊揭露之規範,本中心業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系統(http://sii.tse.com.tw)增列「董監事(含獨立董監事及法人代表人)出(列)席董事會及進修情形」申報作業,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前揭申報作業於本(九十三)年二月五日正式上線,現階段雖採自願性申報方式辦理,惟為強化資訊透明度,仍請 貴公司配合完成相關申報作業。

二、有關董監事之進修,請參考「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之相關規範,並請轉知 貴公司董監事參酌辦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一字第0930000534號

主旨:修正「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30002775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九三)證櫃上字第○三六二一號

公告「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相互間財務業務相關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具控制力法人股東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規範」、「○○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規則」、「○○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等六項參考範例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30003864號

主旨:公告本公司「上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監察人之相關處置措施」肆之三、四修正條文對照表,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說明:案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三○一○三九九六號函准予備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發文字號:(九三)證櫃上字第○四一六八號

受文者:各上櫃及興櫃公司、各證券承銷商

主 旨:公告本中心「上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監察人之相關處置措施」及「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如附件,請 查照。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監察人之相關處置措施」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一、為推動公司治理並落實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爰規定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後向本中心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櫃之公司,應遵守之事項及其違反承諾時之處置措施。該等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櫃之公司對於設置獨立董事、監察人所出具之承諾,並得暫時排除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以下簡稱業務規則) 第十二之一條第一項第七款「違反申請上櫃時所出具承諾事項之情事,得由本中心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適用。

一、為推動公司治理並落實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爰規定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後向本中心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櫃之公司,應遵守之事項及其違反承諾時之處置措施。該等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櫃之公司對於設置獨立董事、監察人所出具之承諾,並得暫時排除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以下簡稱業務規則) 第十二之一條第一項第七款「違反申請上櫃時所出具承諾事項之情事,得由本中心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適用。

一、基於市場管理之需要,增訂公司上櫃後因獨立董事、監察人非因病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請辭,致席次不足而無法繼續落實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者,得列入例外管理對象。

二、前揭增訂條文因與原條文第四點內容性質相同,故一倂改列於第五點;至原第五點條次順移為第四點。

二、初次申請上櫃公司未依承諾設置獨立董事、監察人之處置措施:

 (一) 申請上櫃公司若未依承諾於下次股東臨時會或股東常會時辦理獨立董事、監察人之增補選事宜;或已召開股東臨時會或股東常會並辦理獨立董事、監察人之增補選,但未能完成選任程序或選舉結果仍不符合「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不宜上櫃具體認定標準」第十二款之相關規定,致違反承諾事項者,本中心除限期辦理外,併處以新台幣十萬元違約金。但有正當理由者,應檢具原因說明向本中心申報,並於三個月內加開股東臨時會補正,本中心即得予以暫緩處置。

 (二) 前開本中心指定之辦理期限或但書所定之三個月期限屆至仍未補正改善者,本中心得依業務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二款「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就其上櫃之有價證券改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買賣時,應先收足款券始得辦理買賣。再逾三個月仍未補正改善者,本中心即依業務規則第十二之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本中心認為有必要停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原因者」,就其有價證券予以「停止買賣」之處置。

二、初次申請上櫃公司未依承諾設置獨立董事、監察人之處置措施:

 (一) 申請上櫃公司若未依承諾於下次股東臨時會或股東常會時辦理獨立董事、監察人之增補選事宜;或已召開股東臨時會或股東常會並辦理獨立董事、監察人之增補選,但未能完成選任程序或選舉結果仍不符合「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不宜上櫃具體認定標準」第十二款之相關規定,致違反承諾事項者,本中心除限期辦理外,併處以新台幣十萬元違約金。但有正當理由者,應檢具原因說明向本中心申報,並於三個月內加開股東臨時會補正,本中心即得予以暫緩處置

 (二) 前開本中心指定之辦理期限或但書所定之三個月期限屆至仍未補正改善者,本中心得依業務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二款「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就其上櫃之有價證券改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買賣時,應先收足款券始得辦理買賣。再逾三個月仍未補正改善者,本中心即依業務規則第十二之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本中心認為有必要停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原因者」,就其有價證券予以「停止買賣」之處置。

三、已依規定或承諾事項設置獨立董事、監察人之公司,嗣後其獨立董事、監察人之異動情形,應列為重大訊息之項目之一,依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辦理申報事宜。另若選任後遇有缺額時,亦應比照辦理資訊揭露申報事宜。

三、已依規定或承諾事項設置獨立董事、監察人之公司,嗣後其獨立董事、監察人之異動情形,應列為重大訊息之項目之一,依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辦理申報事宜。另若選任後遇有缺額時,亦應比照辦理資訊揭露申報事宜。

、公司上櫃後因獨立董事、監察人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改選,或欠缺獨立性等因素,致席次不足而無法繼續落實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者,比照二 (一) 限期補正改善併處違約金,暨二 (二) 逾期仍未補正改善得對該上櫃之有價證券予以「變更交易方法」或「停止買賣」等處置方式。獨立董事因缺額致不足規定席次時,如尚有一名獨立董事可執行職權者,得至下次股東會時再行補選;但二名獨立董事全數缺額或獨立監察人缺額且已無其他獨立董事、監察人可執行職權者,應依本中心所定期限補正改善。

四、公司違反二、所列申請上櫃時之承諾事項,或違反三、所列重大訊息之資訊揭露規定者,本中心得將該公司列入例外管理對象。

五、違反二、所列申請上櫃時之承諾事項,或違反三、所列重大訊息之資訊揭露規定,或有獨立董事、獨立監察人非因病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請辭,致獨立董事不足二席、獨立監察人不足一席者,本中心得將該公司列入例外管理對象。

五、公司上櫃後因獨立董事、監察人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改選,或欠缺獨立性等因素,致席次不足而無法繼續落實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者,比照二 (一) 限期補正改善併處違約金,暨二 (二) 逾期仍未補正改善得對該上櫃之有價證券予以「變更交易方法」或「停止買賣」等處置方式。獨立董事因缺額致不足規定席次時,如尚有一名獨立董事可執行職權者,得至下次股東會時再行補選;但二名獨立董事全數缺額或獨立監察人缺額且已無其他獨立董事、監察人可執行職權者,應依本中心所定期限補正改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30003898號

主旨:公告修正後之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第五十條之一第五項、「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及「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一項條文如附件(修正部分如劃線者),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案經報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台財證一字第0九二0一六0八一二號函准予備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發文字號:(九三)證櫃上字第○四一八四號

主旨:公告修正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條文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第二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係指左列事項:

(第一款至第四十五款未修正)

四十六、上櫃公司持有其已上市(櫃)子公司之股份逾該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七十者;或上櫃公司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七十為另一已上市(櫃)之公司持有者。

四十七、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或其他經公司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

 

(以下未修正)

第二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係指左列事項:

(第一款至第四十五款未修正)

(新增第四十六款)

四十六、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或其他經公司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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