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會計審計三月>
函詢「生物科技公司研究發展所發生之成本可否資本化」說明
一、本會(88)基秘字第071號函因係規範電腦軟體業,生物科技業不宜援引適用,故來函所述甲公司有關研究發展成本可否資本化之處理,應依本會(90)基秘字第172號函釋處理。
二、一般而言,研究發展支出應於發生當時列為費用,惟若發展期間之支出符合下列全部條件者,應資本化:
1. 該產品或技術(流程)已達技術可行性。
2. 該企業意圖完成與使用或出售該產品或技術(流程)。
3. 該企業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產品或技術(流程)。
4. 該產品或技術(流程)已有明確市場;若該產品或技術(流程)非供出售而係供作內部使用,則應已具可用性。
5. 具充足之技術、財務及其他資源以完成此項發展計畫並使用或出售該產品或技術(流程)。
6. 於發展期間所投入或出售該產品或技術(流程)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惟資本化之金額不得超過預計未來可回收淨收益(即未來預期之收入減除再發生之研究發展費用、生產成本及銷管費用之淨額)之現值。
三、前述三之1所述技術可行性,係指相關技術發展已使該產品或技術(流程)達可穩定量產之狀態。故來函所述甲公司螢光基因魚之相關研發流程,似於完成流程2,已能夠穩定持續之培養量產後,方宜視為已達技術可行性。若有相關法令要求須完成流程3,方可出售,則宜於完成流程3後,始視為已達技術可行性,惟甲公司螢光基因魚之研發流程即使已達技術可行性,仍須於同時滿足前述三之2至6之條件後,方能將相關支出資本化。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03.12(九十三)基秘字第○六○號函)
函詢「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第19段追溯調整疑義」說明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第18段規定,改變會計原則以符合新發布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應調整前期損益,並重編以前年度報表,但本會其他公報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有關母公司對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之會計處理,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9段規定,本公報生效日前之庫藏股票,未依本公報處理者,無須追溯調整,故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之會計處理,僅得於首次適用年度選擇是否追溯調整。
二、依財政部證期會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台財證(六)第六九九五○號函之規定,為配合證券市場需要,有關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處理部份,對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始適用之。
三、綜上所述,公司僅得於九十一年首次適用年度選擇是否追溯調整。若未於九十一年度選擇追溯調整,則不得於嗣後年度再行追溯調整,因其非屬改變會計原則以符合新發布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亦非屬會計錯誤。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03.19(九十三)基秘字第○六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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