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三字第0930100151號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所定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法律規定辦理「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概括讓與」或「概括承受」等情形者,而須將其持有之股票轉讓予他人,則該受讓人為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特定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30004474號
主旨:公告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十七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依據:案經報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三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三○○○○七八七號函准予備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30004715號
主旨:為使 貴公司股東會順利召開,如於股東會前已發覺有股東可能會利用會議干擾以牟取私利者,請即與檢警調機關聯繫,以便事前蒐證,過去曾有類似情況發生,亦請 貴公司提供相關股東名單供證券主管機關參考;另於股東會時注意進出會場人員之身分,並於股東會入場處設監視錄影,且於股東會議時全程錄音、錄影,該錄影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請 查照。
說明: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台財證三字第○九三○○○八二九號函轉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30004600號
主旨:公告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五條修訂條文(如附件一),自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實施。為配合上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新增之「重要子公司基本資料」申報系統,預計於同日正式上線,為期申報之資料迅速正確,請 貴公司配合於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四月十日期間上網測試,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三日台財證六字第0九三0一0六四0七號函准予備查。
二、有關前開新增之「重要子公司基本資料」申報系統,將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正式上線,請於進入申報網站後選取「重要子公司基本資料申報作業」,再點選「重要子公司基本資料」,以「新增」方式申報重要子公司基本資料,並請於四月三十日前申報完竣,若無重要子公司則無需上網申報。
三、請 貴公司於每年四月底前公開前一年度財務報告時,即重新評估符合認定標準之重要子公司,並於每年檢送年度財務報告至本公司時一併檢附「重要子公司年度檢查表」(如附件二),如有重要子公司增減異動時,另須檢附「重要子公司異動說明表」(如附件三),並於二日內上網申報而無須檢送相關證明文件;若重要子公司符合之認定標準有變動時,僅須於檢送年度財務報告時一併檢附「重要子公司年度檢查表」,並於二日內上網修改認定標準即可,無須檢送「重要子公司異動說明表」。由於本年度係首次申報重要子公司之資料,故無須檢送「重要子公司異動說明表」;此外,對於前開申報系統上線前已檢送九十二年度財務報告之公司,請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前補送「重要子公司年度檢查表」至本公司備查。
四、貴公司於公開前一年度財務報告後至公開本年度財務報告前之期間,若發生重要子公司異動(含重要子公司名稱變更)之情事時,應於實際異動後二日內上網新增或刪除重要子公司,並於五日內檢送「重要子公司異動說明表」及其相關證明文件一併向本公司辦理書面申報。
五、有關 貴公司每月十日前應申報之「重要子公司月營收、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放餘額申報作業」,若 貴公司無重要子公司,自前開申報系統上線後即無須按月上網設定免申報。
六、請 貴公司於本公司安排期間內(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四月十日),登入公開資訊觀測站測試網站(網址http://203.74.228.99)進行測試,登入時所使用之帳號及密碼與正式申報系統相同,輸入之測試資料將不會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如申報測試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公司電腦規劃部趙專員明宗電話(02)23485445及上市部曹專員本平電話(02)2348565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六字第0930105373號
主旨:會計師受託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除依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一)台財證六字第0九一000六四三三號函規定辦理外,並請再加強辦理事項如附件。請 查照暨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鑑於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交易日益繁複,為提升會計師對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品質,會計師受託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時,應加強對長期股權投資、銷貨收入及應收款項、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等相關查核程序,並配合公司治理制度之推動,加強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
三、前開應加強辦理事項彙整如附件,並自查核簽證公開發行公司九十三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加強辦理事項
壹、重要會計科目應再加強之查核程序
一、長期股權投資
(一)查明受查公司是否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定期取得其各子公司月結之管理報告及進行分析檢討,及受查公司對於所發現有異常或未依規定辦理之情事,是否為適當之處理。
(二)應就受查公司對重要子公司相關事項分析檢討之檢討報告及佐證資料,進行分析評估,以瞭解重要子公司之應收款項提列備抵壞帳、提列存貨跌價損失、資金貸與他人及為他人背書保證等有無異常及應否調整財務報表,並對整體財務報表出具允當之查核意見。
(三)瞭解受查公司與被投資公司間有無相互投資之情事,如有,是否已依規定於財務報告適當揭露;其屬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者,是否已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四)所稱重要子公司,係指所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定義之子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為依據)或會計師認為其對受查公司財務報告影響重大之子公司:
1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該子公司達三○%以上。
2公司之主要原料或主要商品,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該子公司達五○%以上者。
3公司之總產值(含自製、委外及外購等)來自該子公司達五○%以上者。
4公司對該子公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公司實收資本額四○%以上且達一億元(上櫃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或三億元(上市公司)以上者。
5公司對該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達公司淨值四○%以上且達一億元(上櫃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或三億元(上市公司)以上者。
6單一子公司稅前損益占合併稅前損益達五○%以上且達一億元(上櫃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或三億元(上市公司)以上者。
二、銷貨收入及應收款項
(一)對於受查公司本期新增銷貨客戶屬關係人或前十名銷貨客戶者,於執行內部控制之相關查核時應將該客戶納入查核樣本,並應查明是否為關係人、與新增客戶之買賣合約條件與一般客戶之異同、資產負債表日前後是否發生鉅額或不尋常交易、期後經常性或重大退貨及期後收款情形有無異常,以確認銷貨收入之認列符合收入實現原則。
(二)查明重大應收帳款之沖轉對象與銷售對象是否相符,如發現有不符情事,應瞭解其原因及合理性。
(三)應瞭解關係企業應收款項有無逾期,如有,應查明其原因及有無異常,並就逾期情形及金額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
三、其他重要科目
(一)對於受查公司定期存單及有價證券之盤點,不得預先通知,並應安排同一日盤點;如發現有寄存在外者,應瞭解其原因並確實核對保管條;盤點過程中應注意核對證券號碼,並注意其是否有提供擔保或質借之情事,如有,應查明是否符合其所訂之背書保證相關作業程序。
(二)查明重大應付帳款沖轉之付款對象有無不相符之情形,如有,應瞭解其原因及合理性。
(三)查明重大預付款項之性質,並與同業慣例比較以瞭解其合理性;具有契約關係者,應再查明是否符合契約約定及評估對方履行契約義務之程度暨相關備抵損失認列是否適足。
(四)查明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暫收款及暫付款有無重大沖轉情形,如有,應瞭解其原因及合理性。
貳、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應加強之查核程序
一、資金貸與部分
(一)檢視受查公司核准資金貸與及評估審查程序之相關佐證資料,以查明資金貸與對象及相關作業程序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及其所訂之相關作業程序。
(二)應對受查公司評估資金貸與收回可能性及提列備抵壞帳金額之依據進行瞭解及評估,以查明備抵壞帳之提列是否適當。必要時,應透過函詢相對人、取得相對人之財務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等方式,以瞭解資金貸與對象之財務業務情形,俾取得足夠適切之查核證據。
二、背書保證部分
(一)檢視受查公司核准背書保證、評估審查程序、印鑑章使用及保管程序之相關佐證資料,以查明背書保證對象及相關作業程序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及其所訂之相關作業程序。
(二)除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三號或有事項之查核規定執行相關查核程序外,應瞭解受查公司是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規定,評估或認列適足之背書保證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必要時,應透過函詢相對人、取得相對人之財務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等方式,以瞭解資金貸與對象之財務業務情形,俾取得足夠適切之查核證據。
三、受查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若未依其相關作業程序落實執行,會計師應瞭解相關缺失發生原因,並評估對受查公司整體內部控制之影響,以確認受查公司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
叁、加強與受查公司治理單位之溝通
對於設置有獨立監察人及審計委員會者,會計師亦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之規定,與獨立監察人及審計委員會溝通,並將溝通之時間、對象、內容及結果記錄於工作底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稽字第0930000939號
主旨:規範公開發行公司對子公司應收帳款、存貨、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子公司之轉投資及子公司之關係人交易等事項
說明: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公開發行公司內控處理準則」)第四十條規定辦理。
二、公開發行公司對其子公司財務、業務資訊之監理,於依「公開發行公司內控處理準則」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定期取得其各子公司月結之管理報告,包括營運報告、產銷量月報表、資產負債月報表、損益月報表、現金流量月報表、應收帳款帳齡分析表及逾期帳款明細表、存貨庫齡分析表、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月報表等,進行分析檢討時,若發現有異常或未依規定辦理之情事,應即督促各子公司確實改進或更正。
三、公開發行公司對其「重要子公司」,於依「公開發行公司內控處理準則」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進行分析檢討時,除依前揭二規定外,並應加強下列事項之分析檢討及作成檢討報告:
(一)分析逾期應收款項之金額、原因及其提列備抵壞帳之適當性。
(二)分析存貨入帳基礎及計算方法之合理性、有無提供質押或抵押、有無損壞、變質或歷久滯銷之情形及其提列跌價損失之適當性。
(三)分析長期股權與不動產投資之取得與處分是否依法令規定及該公司所訂相關作業程序執行。
(四)分析資金貸與他人與為他人背書保證是否依法令規定及該公司所訂相關作業程序執行,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或認列適足之背書保證或有損失。
四、上市、上櫃公司對其「重要子公司」,應「按月」辦理「公開發行公司內控處理準則」第四十條第三款及前揭二、三規定事項。
五、前揭三及四所稱「重要子公司」,依本會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台財證六字第○九三○一○五三七三號函有關「補充規定會計師查核簽證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應加強辦理事項」之規定(如附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八字第0930000978號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依下列方式行使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之表決權者,得不受「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應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之限制: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四條第四項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行使者。
二、除依前揭規定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行使持有股份之表決權外,於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三十萬股者,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於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者,其表決權之行使,得由指定之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依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之授權,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以外之人出席為之,惟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稽字第0930001280號
一、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服務事業內控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各服務事業對其子公司財務、業務資訊之監理,於依「服務事業內控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辦理時,應「按月」取得其各子公司月結之管理報告相關資料,進行分析檢討並作成檢討報告,若發現有異常或未依規定辦理之情事,應即督促各子公司確實改進或更正。
三、會計師受託辦理各服務事業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應查明受查公司是否依前揭二規定辦理,並應就受查公司對子公司相關事項分析檢討之檢討報告及佐證資料,進行分析評估,以瞭解公司之相關會計事項有無異常與應否調整財務報表及對整體財務報表出具允當之查核意見,並自查核簽證各服務事業九十三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