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修正時,增訂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28條之3條文,讓上市上櫃公司可以買回庫藏股轉讓給員工,或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其後證期會隨即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發布「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同時修訂「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時,於第51條中明訂上市上櫃公司得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目前已經有許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庫藏股轉讓給員工,而於「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章,有十幾個條文說明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的相關條件、限制及作業規定,也有多家上市上櫃公司或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上述證券交易法修法,只讓上市上櫃公司得買回庫藏股給員工或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民國九十年公司法修正,新增第167條之1及167條之2條文,讓未公開發行或上市櫃的股份有限公司亦可買回庫藏股給員工或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在公司法取消強制公開發行的最低資本額限制後,證期會將股票公開發行定位為申請股票上市櫃的前置作業,對只是公開發行而未上市櫃的公司,要求也日益嚴格,所以許多公開發行公司紛紛撤銷公開發行,但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不必是上市櫃公司或是公開發行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均可買回庫藏股給員工,或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司法第167條之1規定,「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所以股份有限公司要買回庫藏股給員工,相關重點如下:
1.
只要董事會決議,不須股東會通過。但董事會的決議必須是特別決議,也就是要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2. 買回股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3.
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超過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4.
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辦理減資變更登記。
5.
至於庫藏股轉讓給員工的價格,依照經濟部91.1.8商字第09002285260號函釋,謂「其轉讓價格是否應有限制疑義,查公司法尚無限制之規定,由公司自行決定」,所以庫藏股轉讓給員工的價格,由公司自行決定,但價格低於買回成本,勢必損及股東權益。
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公司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取得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又依公司法第267條及268條之1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本條規定,對因合併他公司、分割或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而增發新股者,不適用之 」;「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者,有依其認股辦法核給股份之義務,不受第二百六十九條及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但認股權憑證持有人有選擇權。」。所以股份有限公司要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給員工,相關重點如下:
1.
只要董事會決議,不須股東會通過。但董事會的決議必須是特別決議,也就是要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2.
於約定期間內,員工持有認股權憑證,可以選擇要不要認股。
3.
公司因為要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而增資發行新股,不必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也不必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
4.
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而取得者,不在此限。
最後要注意的是,財政部已經發布員工認股權憑證的課稅規定,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屬於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課稅。所稱「時價」,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為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權利執行日之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公司於個人行使認股權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王淑芬協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