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會計審計五月>
函詢「出租人因營業租賃所取之各期租金票據帳務處理」疑義說明
一、來函所述A公司因承作汽車租賃業務(營業租賃)而收取之未到期應收租金票據,為避免虛增資產及負債,不宜於財務報表上認列應收票據及預收租金,僅於發生時做備忘分錄,並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此外,租金收入則隨時間之經過,逐期認列。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七十八段之規定,用於扺押或質押之資產,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其性質、範圍與金額。故來函所述A公司以其應收租金票據提供銀行作為融資之擔保品時,應比照前述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基秘字第106號函)
函詢「處分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疑義」說明
一、投資公司進行股權交換時,若因被投資公司合併消滅所產生之換股或換股前後之長期投資均採權益法評價,則應以原長期投資之帳面價值作為換入股票之成本;惟若換股前後之長期投資非均採權益法評價,則應以換入或換出股票兩者公平價值較客觀明確者,作為換入股票之成本,並計算處分損益。
二、另若如來函所述,甲公司於換股時同時收取部分現金,則應依本會(90)基秘字第154號函釋,將換出股票之帳面價值依所取得之現金及換入股票公平價值之相對比例予以分攤,計算換入股票之取得成本,但若有證據顯示其價值有減損時(如換入資產公平價值小於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應就其減損部分立即認列損失;現金部分則視為出售,並將其與分攤金額之差異數列為處分損益。
三、惟如前述股權交換涉及不當安排,則不得認列處分利益。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05.25(九十三)基秘字第一二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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