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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份專題>

公司清算完結是否須經法院核准之商權

陳培賞

壹、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四項關於清算人向法院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得為形式上要件之審查,依法並不就清算人聲報之清算內容為實體效力之認定,法律上並無應由法院核准之規定,茲說明其性質如左:

一、按「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此為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所明文。

二、又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抗字第四一六號裁定意旨認:「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清算完結後向法院聲報,法院原無為任何處分之必要,其縱有處分,亦不發生實質上之效力,是則第一審法院就上開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予以函准備查,以及其後又復函知撤銷該公司清算完結之准予備查,均屬於法無據,至於清算人是否違反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行聲請宣告破產或於申報債權期間內為清償之情形,乃屬清算人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另一問題,...再抗告論旨,雖以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應就清算程序之進行是否合法以及法人人格之存續消滅等實質事項,予以審核決定云云,資為指摘。惟此均不屬於法院依非訟事件法所得處理之範圍,...」,以及同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號判決:「...至於法院就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聲明,准予備查,僅有確認之性質,非謂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經法院准予備查後始生效力。」亦同此見解。故清算人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三項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亦同其性質,法院無須為任何處分,並非須經法院准予備查後該聲報始生效力。此外,法院辦理非訟、公證等業務,仍屬實質意義之行政(參照吳庚、行政法的理論與實用,八版,頁九)故縱法院就清算人清算完結之聲報准予備查,核與行政機關所為之備查並無不同。具體言之,關於清算人於清算完結後向法院所為之聲報,法院無須為任何處分,縱使予以備查,該備查之性質,亦與行政法規常見之「備查」效力相同,即備查僅係一種觀念通知,並未產生任何法律效果,亦即備查僅係對已完成之陳報事實為「知悉」之表示,與陳報事項之實質效力無關(參見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三二五號裁定、同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二三六四號裁定),換言之,清算人如依法定程序辦理清算完結,依公司法第九十二條或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將結算表冊等項送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而解除其責任後,即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其嗣後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不過是為備案性質,法律並無應由法院核准之規定,即准予備查僅是法院「知悉」清算人已為清算完結之表示,非謂清算完結須經法院准予備查後始生效力。再者,依前揭說明,法人之清算程序進行是否違反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七條、第三百二十八條以及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以及法人人格之存續消滅等實質事項,非屬法院依非訟事件法所得處理之範圍,法院對於清算完結之聲報,法律並無應由其核准之規定,是法院並無駁回其聲請之法律依據;而目前情況,法院仍以清算人未依規定進行清算程序、清算仍未完結為由,否准公司清算完結之報備,顯然對該備查之性質有所誤認,致適用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四項有所違誤,而公司清算程序雖已完成仍然未能達成清算完結之報備。

 

貳、公司法人格之消滅與清算人個人之責任乃屬二事,不得不當聯結而延宕公司清算完結之程序。

一、按清算人在執行職務之範圍內,亦為公司之負責人(參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因此清算人如有違反忠實執行業務並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負連帶賠償之責。故縱使清算人於清算程序中,有任何違反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七條、第三百二十八條暨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致公司或他人受有損害,依法亦均課以清算人個人負其責任。又按「解散之公司,於清算之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此公司法第二十五條定有明文,反之,公司於依法解散清算後,其法人格即歸於消滅。

二、詳言之,公司法人格之消滅與清算人違反清算程序而應對他人應負賠償責任誠屬二事。公司本即具有獨立之法人格,為一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本於私法算治原則,其當可依法決議解散,並於清算程序完成後,消滅其法人人格,以早日確定公司法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股東權益;清算人於清算程序中,縱有不法行為,依法亦由其個人負其責任,並無法解除其個人之清算人責任(參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三項旦書)。是以清算程序完結、清算人並於十五日內造具簿冊送監察人審查,並經股東會承認後,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之職務即已執行完畢,該清算程序即屬完結,依前揭說明,公司人格即屬消滅,清算人縱有不法,亦僅其個人應依法負責之問題,與公司法人格消滅無涉,亦即公司法人格之消滅將不因清算程序清算人個人違法事由而受影響。惟查,目前法院仍將清算人個人違法責任,與清算人之職務報行完畢兩相結合,而認定清算程序未完結,與法顯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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