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一上市 (櫃)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方式新設投資控股公司者,得比照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原上市 (櫃)
公司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 (櫃) ,並由該新設投資控股公司上市 (櫃) ,該新設投資控股公司免補辦公開發行之程序。
二、數家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方式新設投資控股公司者,該新設投資控
股公司尚應完成經濟部設立或變更登記、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暨相關上市 (櫃) 作業程序後始得上市 (櫃) 。
三、本會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台財證一字第 ○ 九一 ○ 一六四八三九號函自即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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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30 台財證一字第 0930127783號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