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會計審計七月>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發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三讀通過並公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該準則係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二日召開專案小組討論,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由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開始討論,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第七屆第一百次委員會會議,完成意見函徵詢及三讀程序而予正式發布。此號公報係適用於會計年度結束日在中華民國94年12月31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亦即自民國94年第一季季報即須適用。
該公報係訂定資產減損之認列及迴轉之會計處理準則,共計107段條文,並區分為前言、定義、說明、會計準則、揭露及附則等六章節。
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其他資訊之閱讀與考量」發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審計準則委員會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三讀通過並發布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其他資訊之閱讀與考量」(以下簡稱四十號公報)。
因受查者所提出之文件中可能包含財務報表及與財務報表併列之其他資訊(以下簡稱「其他資訊」),為適度評估這些其他資訊是否與受查者之財務報表有重大不一致之情事,及這些其他資訊是否有重大誤述之情事,查核人員須依四十號公報執行閱讀及考量程序。
四十號公報並未要求查核人員須閱讀所有可能之其他資訊,應閱讀之範圍僅限於受查者依法令提出之年報及公開說明書中之其他資訊。另外若受查者提出之其他文件包括財務報表,查核人員亦得適用四十號公報之規定。
在閱讀之責任方面,因為會計師已於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中,明確指出查核財務報表之目的與範圍,以及會計師因此而擔負之責任;所以對其他資訊,會計師不必特別擔負判定其內容是否適當之責任。四十號公報規定,會計師無須對其他資訊提出報告(但法令或契約另有要求者,不在此限),因此會計師對其他資訊進行閱讀與考量時,僅在考量其是否有重大不一致或重大誤述之情事,而無須對其他資訊出具報告。四十號公報將於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希望藉此能提升資訊品質與可信度。
函詢「對轉投資事業逾期未收回之應收帳款是否應重分類至資金融通相關科目」說明
公司若與轉投資事業或關係人之正常授信期限顯著超過與非關係人之正常授信期限時,即有變相資金融通之情形,宜將超過正常授信期限一定期間(例如超過三個月)之應收帳款轉列為其他應收款,並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其對轉投資事業或關係人之授信政策與非關係人之差異情形及原因、未收回之應收帳款金額、已轉列其他應收款之金額及其帳齡分佈情形。此外,若為關係人,並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第4段規定於財務報表附註中作適當之揭露。
(資料來源:93.07.09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基秘字第167號函)
函詢「設備寄存免費使用之會計處理疑義」說明
來函所述甲公司與設備供應商依約除由設備供應商以資本租賃方式出售十台設備予甲公司外,另額外提供十台設備寄存於甲公司供其使用,甲公司須按月支付保證金,並於續後購買其他設備時,以所支付之保證金抵減其他設備款之15%。若續後購買其他設備時,原支付之保證金具真實抵減效果,應將以資本租賃方式取得之十台設備款,以合理折現率折現後,按此十台設備之公平價值與額外承租十台設備之兩年租賃權之公平價值予以分攤,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第6段規定,判斷額外承租十台設備是否為資本租賃,若屬資本租賃,則列為租賃資產,並按租賃期間提列折舊費用;若屬營業租賃,則列為預付租金,並按租賃期間攤提為費用,前述保證金則列為預付設備款;若續後購買其他設備時,原支付之保證金不具真實抵減效果,則應將以資本租賃方式取得之十台設備款併同所支付之保證金,以合理折現率折現後,按此十台設備之公平價值與額外承租十台設備之兩年租賃權之公平價值予以分攤,並依前述方式將額外承租十台設備部分,作為租賃資產,並按租賃期間提列折舊費用;或列為預付租金,並按租賃期間攤提為費用。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07.09(九十三)基秘字第168號函)
函詢「銀行對同一標的股票分列長短投處分疑義」說明
一、依本會(89)基秘字第008號函規定,短期投資係一種流動資產,該投資須符合下列兩條件:
1.投資之標的必須具有公開之市場隨時可以出售變現,無須支付重大之出售費用或蒙受削價求售之損失。
2.不以控制被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業務關係為目的。
二、公司將證券投資劃分為長、短期投資時,除應考慮上述兩條件外,須併同考慮管理當局持有該投資之意圖及能力。若管理當局意圖於一年內處分者應列為短期投資。
三、長期投資係代表公司有長期持有之積極意圖及能力之投資,故當對同一投資標的分列長、短期投資,而欲處分該投資標的時,應視為處分欲隨時變現之短期投資。因此,不論處分之該投資標的實體上屬長期投資,抑或短期投資,均應視為先處分短期投資部分之投資標的,不得以交付之實體判斷所屬投資類別。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07.13(九十三)基秘字第177號函)
函詢「集團內子公司間之合併換股所涉及之會計處理疑義」說明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第3段規定,來函所述除甲公司於A、B、C三家公司合併換股前,以現金為對價分別自AC公司少數股東取得部分股權,應適用購買法處理外,另A公司於九十三年四月一日合併換股時,自B及C公司少數股東分別取得之14.26%及33.87%部分股權,亦應以購買法處理。
二、A公司於九十三年四月一日合併換股時,應以前述購買法處理少數股權後之B及C公司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作為所取得淨資產之入帳基礎。另B及C公司原股東權益項目中,與其淨資產相關之科目(如換算調整數、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等)應按原金額轉列,其他項目總金額超過A公司新發行之股本面額部份則應貸記資本公積,反之則借記資本公積,若資本公積貸方餘額不足時,則應調整保留盈餘。
三、另依本會(九一)基秘字第○三八號函規定,前述之組織調整,由於經濟實質上B及C公司係於A公司延續,故就甲公司而言,實質上編製報表主體並未有變動,故無須追溯重編前期財務報表,惟須於附註揭露說明此一事實。惟A公司發行新股吸收合併B及C公司,其中就甲公司原持有B及C公司之股權,應視為自始即持有,故應追溯重編以前年度報表。
四、來函所述因A、B、C三家公司合併換股所產生之費用,應比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第9段規定處理,亦即有關發行證券之成本應自該證券之入帳成本中減除,合併期間所發生之間接及一般管理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07.16(九十三)基秘字第180號函)
函詢「金融機構因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逾期未處分之會計處理問題」說明
一、金融機構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逾期未處分,若金融控股公司未支付相當對價即經主管機關核准註銷金融機構所持有之金融控股公司股份,金融機構因而辦理減資者,金融機構應比照本會(九三)基秘字第○一○號函釋,以金融機構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之帳面價值調整股東權益項下與該持股相關科目(如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後之金額,按減資比例(即減資股數佔總股數比例)沖減股本及股本溢價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時,則沖減保留盈餘;惟該金額小於按減資比例計算之股本及股本溢價之資本公積金額時,於按減資比例沖減股本後,其剩餘金額則調整股本溢價之資本公積。前述所稱股本溢之資本公積,係指經濟部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所發布經商字第○九一○二○五○二○○號函中,所稱之修正後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惟若金融機構實際上並未辦理減資且金融控股公司對該金融機構係百分之百持股,則該金融機構應以所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之帳面價值沖減保留盈餘。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07.16(九十三)基秘字第181號函)
函詢「財團法人購置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固定資產,選擇列為當年度支出之會計處理疑義」說明
一、固定資產為供營業上長期使用之資產,除特殊情況(如受領贈與)外,應按取得或建造之成本入帳。所謂建造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及應分攤之間接成本、稅捐及其他至建造完成止所發生必要而合理之支出。除價值不會因時間經過或資產使用而減損者(如土地)外,皆應依合理而有系統之方式提列折舊或攤銷費用。
二、來函所述有關興建大樓之會計處理應依前述之方式辦理,至於考量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八十二年三月五日(八二)財北國稅審一字第五一一五八號函之決議,而將興建大樓之支出視為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支出,以計算是否符合免稅標準,係稅務目的之計算,不必與財務會計之處理一致。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07.16(九十三)基秘字第1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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