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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審計八月>

函詢「出租為目的資產是否為固定資產」說明

一、依本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75段,固定資產為供營業上長期使用之資產,其非為營業使用者,應按其性質列為長期投資或其他資產,亦即固定資產為企業用以生產財貨或勞務、出租予他人、或作管理使用且該使用情形預期會超過一營業週期之有形資產。

二、會計資訊之提供應著重經濟實質,而不拘泥於法律形式,故在會計學理上並非以公司依法所登記之營業項目作為認定是否屬營業或營業外之標準,而係以是否屬公司經常且主要之實際營業活動為判斷標準。

三、來函所述華總公司所持有之甲大樓,應依前述標準判斷是否為供營業上長期使用之固定資產。

四、稅務主管機關基於稅務稽徵考量而對認定是否屬營業或營業外之標準有不同規定者,非屬財務會計問題。

五、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08.06(九十三)基秘字第197號函)

 

函詢「長投撤資之會計處理疑義」說明

一、依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第10段,期後事項係指發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至財務報表提出日之間所發生之重大事項。另依同號公報第11段,在正常情況下,財務報表提出日係指財務報表經過企業內部適當程序可向外界公開之日而言。企業財務報表如經會計師查核,則查核報告日視為財務報表提出日。

二、有關前述規定所稱之查核報告日,於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中規定如下:

1資產負債表日後至查核報告日間發生之重大事項: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期後事項」第四條至第五條,因查核人員須執行必要之程序,以查明截至查核報告日止所發生之重大事項均已於財務報表調整或揭露,故查核報告日通常指查核人員之外勤工作完成日。

2查核報告日後至查核報告交付日間獲悉之重大事實:依前開公報第九條至第十一條,查核人員應與管理階層討論是否修正財務報表(所稱修正財務報表係包括揭露、調整、或二者並用)。若管理階層因期後事項而修正財務報表,查核人員應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以對修正後之財務報表提出查核報告,並以查核程序完成日為查核報告之日期,惟若期後事項僅須揭露而無須調整財務報表者,會計師得以載明雙重日期或以完成增註期後事項查核之日為查核報告之日期。

3查核報告交付日後獲悉之重大事實:依前開公報第十四條至第十五條,查核報告交付日後,會計師始獲悉存在於查核報告日前且可能須修正原查核報告之重大事實時,應考慮財務報表是否需要修正,並與管理階層討論後,視情況採取必要之行動。如會計師視情況而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而對修正後之財務報表簽發更新之查核報告,則其查核報告日準用前述2之規定。

三、雖 貴公司九十二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日為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但此查核報告日可能因來函所述 貴公司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終止與月眉公司之「開發經營契約」與「設定地上權契約」,及於同年五月七日以面額每股十元標售義典公司股票未果之情事有所改變,故 貴公司應於確認查核報告日與查核報告交付日後,再行分別判斷是否依期後事項相關規定於財務報表進行適當之調整,或於財務報表加以適當之揭露。

另來函所述 貴公司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董事會決議撤資義典公司,並於同年三月五日報奉行政院同意,因該情事係發生於 貴公司財務報表提出日之前,故應依期後事項相關規定判斷是否於財務報表進行適當之處理。

四、長期股權投資採成本法評價時,如有跡象顯示投資之價值確已減損,且回復之希望甚小時,應承認其損失,其投資價值是否確已減損且回復希望甚小,宜依各因素綜合判斷之,例如:

1公司或類似公司股票最近之正常交易價格下跌期間之長短、幅度之大小及原因。

2公司之前途展望及財務狀況。

3公司有否發生重大災害或連年巨額虧損。

4公司有形及無形資產之真實價值(Intrinsic Value)。

5公司有無破產或重整之情形。

貴公司應於有跡象時即予認列該價值減損損失,至於是否俟 貴公司與月眉公司終止合作契約時(或俟標售義典公司股票未果時)才屬有跡象顯示投資價值減損,屬實質專業判斷,本會不便表示意見。

五、至於減損損失之計算,應以預期未來現金流量以類似金融資產當時市場報酬率折現之現值(可回收金額)與帳面價值間之差額,作為當期損失。

六、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08.06(九十三)基秘字第19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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