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八月份稅務>
一、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之專案補助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一、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惟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至所購建之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之設備,應依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提列折舊,以費用列支。
二、本部八十六年七月十二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0六三四五號函中有關「合作社(場)接受政府補助購建固定資產之經費,應列入該社(場)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之規定及八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第八00七三七六四八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本令發布日前,已確定案件不再變更。
(93.8.23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號)
二、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受五年期間之限制。
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憑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受五年期間之限制。本部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0六三三七號函,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營業人如仍有逾五年尚未提出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憑證,應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93.8.3台財稅字第0930454087號)
三、營利事業持有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其利益所得之分離課稅扣繳稅款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一、營利事業因持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或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由受託機構分配之利息所得,應全額認屬該營利事業之所得,並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其分離課稅之扣繳稅款,可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於利息所得實際分配日,計入營利事業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二、本令發布日前,營利事業已獲配利息所得之分離課稅扣繳稅款,未依前揭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者,得於本令發布日彙總一併計入。
(93.8.2台財稅字第0930410336號)
四、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符合要件者,可依法辦理土地增值稅退稅。
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第三十五條相關規定者,其申請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時,參照本部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四八一八號令規定,准予辦理退稅;重購土地已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辦理自益信託且符合前述規定者,核與同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之情形有別,免依該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
(93.7.28台財稅字第0930451957號)
五、小客車租賃業九十三年度起新購置營業用小客車計提折舊之成本以五百萬元為限。
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93.7.22台財稅字第09304530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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