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30102115號
主旨: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如需委外辦理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事宜時,公司與受託單位之內部控制程序及控管要求乙節,請確實依說明所述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證期六字第0930127317號函辦理。
二、公開發行公司對公開資訊觀測站作業某些特定事項需委外辦理時,為確保相關資訊適時與正確提供,請依左列事項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相關控管程序:
(一)需委外事項之原由及必要性之評估。
(二)委外單位之執行能力及內部控制良窳之評估。
(三)依內部核決權限經適當核准後,就雙方權利義務、權責歸屬及執行步驟等事項載明於契約,俾利雙方遵循。
(四)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不定時就委外單位執行相關事宜予以檢查,俾利即時發現缺失並予以補正,及藉以督促委外單位確實適時執行相關資訊之公告申報事宜。
三、公開發行公司應要求受託單位於處理公開資訊觀測站傳輸作業時,其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左列相關控管程序:
(一)發行公司所交付之密碼需妥為保管,防止不當外流。
(二)申報相關資訊時應確實取得核准後始得進行傳輸及確認,並應注意相關資訊之正確性。
(三)內部稽核人員應隨時檢查前二款作業是否正確執行,若有異常,應即通報管理人員及發行公司,俾利嚴格控管相關作業之正確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30102117號
主旨:檢送本公司審閱上市公司九十二年度年報所發現之主要缺失如說明,請各上市公司邇後確實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年報,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本公司「審閱上市公司年報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審閱上市公司九十二年度年報所發現之共同缺失如下:
(一)部分上市公司年報仍按修正前之「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
(二)年報無應列內容者,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在各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等字眼。
(三)致股東報告書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八條之規定揭露「前一年度營業報告及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等事項」。
(四)董事、監察人資料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附表一規定格式揭露。
(五)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附表二規定格式揭露。
(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附表三規定格式揭露。
(七)公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數及綜合持股比例,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附表四規定格式揭露。
(八)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揭露。
(九)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揭露。
(十)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附表十之規定揭露。
(十一)營運概況有關業務內容項下之產業概況、長短期業務發展計劃等項目,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四目揭露。
(十二)取得或處分資產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附表二十一規定格式揭露。
(十三)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暨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等項目,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附表二十二規定格式揭露。
(十四)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附表二十三規定格式揭露。
(十五)最近二年度財務預測達成情形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附表二十四規定格式揭露。
(十六)風險管理應分析評估事項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各目之規定揭露。
(十七)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附表二十六規定格式揭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30022025號
主旨: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其他資訊之閱讀與考量」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發布,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含)起實施,請
貴公司邇後配合該公報,將年報及公開說明書送請會計師閱讀,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金管證六字第0930004025號令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