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九月份專題>
營利事業年終結算應行注意事項(上)
大中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林月霞會計師
時序進入十月,又將屆年終結算之期,為了做好結帳的工作,也為了避免補稅噩夢的發生,有些事項不得不注意。
本文分成以下幾項討論:
壹、年度結帳之基本節稅規劃
貳、年度結帳常見缺失彙總
參、常見之國稅局查核重點
肆、九十三年度相關之重要解釋函令
壹、年度結帳之基本節稅規劃
一、取得合法憑證
支出憑證之取得及認列,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稱查核準則)之規定,查核準則於九十三年一月二日作重大之修正,其中關於支出認列憑證之合法性部份列示如下:
(一)
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出差期間,利用私用電話與該營利事業或國內、外客戶接洽業務,得列報電話費(修正條文第七十六條)。
(二)
企業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得列報廣告費(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
(三)
給付執行業務者勞務費,得以簽收簿摺或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證(修正條文第八十五條)。
(四)
營利事業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其計提折舊之實際成本上限提高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修正條文第九十五條)。
(五)
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得申請核准免報經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但應按月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清單報備,以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六 ) 外銷貨物或勞務發生折讓之認列(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七)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計算繳納之營業稅,應以稅捐科目列支(修正條文第九十條)。
(八)
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時,如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兩岸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如債務人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正本(修正條文第九十四條)。
(九) 向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貨或進料者,其原始憑證之認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十)
向國外保險業者投保之保險費,除海運及商業航空保險與國際轉運貨物保險,得核實認定外,應逐案報經財政部核准,始得核實認定(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
(十一)
營利事業以應收債權、他公司股票、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與其成本之差額部分,應列為損益(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第一百條)。
(十二)
營利事業對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期間及候選人開立競選經費受贈收據之期間為自候選人名單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
(十三)
上市、上櫃公司之固定資產因故毀滅或廢棄者,或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因故報廢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損失(修正條文第九十五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十四) 國外投資損失提撥年度為投資款匯出年度(修正條文第九十九條)。
(十五)
營利事業之期貨交易損失及依所得額標準自行調整之所得額與帳載資料申報之所得額之差額,得列為計算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一條之一)。
二、避免費用超限
有限額限制之費用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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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限額規定 |
交際費 |
進貨淨額、銷貨淨額、勞務淨額及外銷取得外匯收入依適當級距分別計算限額。 |
捐贈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以所得額10%為限。 |
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不受限。 |
候選人捐贈-30萬元為限。 |
政黨捐贈-所得額10%為限:總額不得超過300萬元;平均得票率應在5%以上等。 |
連續虧損三年以上者,不得捐贈競選經費。 |
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且須採間接方式。 |
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暨成立、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之財產,以所得額10%為限。 |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以所得額25%為限。 |
旅費 |
國內出差:膳雜費-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700元。
-其他職員,每人每日600元。 |
國外出差:比照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日支生活標準。 |
大陸出差:參照大陸地區之日支標準。 |
職工福利 |
營業收入總額0.15% |
下腳收入40%。 |
創立時登記資本總額或增資資本額提撥5%,並至少分五年攤提。(以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醫藥費核實認定。 |
退休金 |
已付薪資總額4%(職工退休金準備)、8%(職工退休基金)、或15%(勞工退休準備金)。 |
伙食費 |
每人每月1,800元。 |
利息支出 |
非金融業借款利息,利率不得超過標準(九十三年度為月息一分三厘)。 |
薪資支出 |
加班費每月不超過46小時(男性)或24小時(女性)免稅(星期例假日不包括在內),超過部分應按薪資支出列帳。 |
獨資、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以78,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48,000元為限。 |
呆帳損失 |
應收款總額1%;或 |
前三年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 |
折舊 |
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成本以250萬元為限(93.1.1前購買者,其限額為150萬元)。 |
其他 |
小規模營利事業普通收據部份全年累計不超過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千分之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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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盈虧互抵
盈虧互抵的要件:
(一) 屬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二)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三) 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四) 均如期申報。
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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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年度 |
申報扣除所得年度 |
申報虧損年度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
ˇ |
ˇ |
會
計
帳
冊
簿
據
完
備
︵
短
漏
報
情
節
輕
微
部
分
︶ |
1. 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情節輕微。 |
A. 短漏報稅額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者;或
B. 短漏報所得額佔全年所得額百分比不超過百分之五;且
C. 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
A. 短漏報稅額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者;或
B.
短漏報所得額佔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五;且
C. 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
2. 短漏報情節輕微且已自動補報。 |
A. 短漏報稅額不超過新台幣二十萬元者;或
B. 短漏報所得額佔全年所得額百分比不超過百分之十;且
C. 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並
D. 已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者。 |
A. 短漏報稅額不超過新台幣二十萬元者;或
B.
短漏報所得額佔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比例不超過百分之十;且
C. 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並
D. 已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者。 |
藍色申報或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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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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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資抵減
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規定,常用之投資抵減簡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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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減項目 |
抵減規定摘要 |
一般資產抵減:
1) 自動化設備或技術
2) 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
3) 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
4) 利用新及潔淨能源、節約能源及工業用水再利用之設備及技術
5) 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之設備或技術
6) 網際網路及電視功能、企業資源規劃、通訊及電信產品、電子、電視設備及數位內容產製之設備或技術 |
●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台幣60萬以上者,得按購置成本依規定百分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50%,若不足抵減,得在以後四年度抵減之。 |
人才培訓支出抵減 |
●當年度支出總額之3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支出金額超過前二年度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50%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若不足抵減得在以後四年度抵減之。 |
●於當年度申報營所稅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送下列文件:
1) 人才培訓計劃
2) 培訓人才名冊及執行情形
3) 員工出國進修規定
4)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研究發展費用支出抵減 |
●當年度支出總額之3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支出金額超過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50%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業所得稅額,若不足抵減,得在以後四年度抵減之。 |
●於當年度申報營所稅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送下列文件:
1) 公司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2) 研發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耗料記錄。
3) 當年度購置專供研發用儀器設備之清單。
4) 研發單位配置圖,使用面積比率說明。
5) 購置或使用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之契約或證明文件及攤折或支付費用計算表。
6) 研究計劃及記錄、報告。
7)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投資抵減 |
●當年度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內,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投資抵減 |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 |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投資抵減 |
●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運總部租稅獎勵 |
以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對國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之所得
●自國外關係企業獲取之權利金所得
●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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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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