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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er Friendly Icon 大中通訊

<證券九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六字第0930004183號

為強化資訊公開,公開發行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或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分割、讓與或受讓營業或財產,應於財務報告(含期中財務報告)揭露下列事項:

一、 讓與(分割)公司:

(一)受讓對象之簡介;其為公司之關係人者,應再揭露與公司之關係。

(二)讓與之目的及法令依據。

(三)讓與日期。

(四)因讓與而取得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及金額。

(五)讓與之會計處理相關事項:包括讓與之會計方法,暨讓與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相關科目名稱及金額;依公平價值認列相關損益者,該損益金額應一併揭露。

二、 受讓公司:

(一)讓與對象之簡介;其為公司之關係人者,應再揭露與公司之關係。

(二)受讓之目的及法令依據。

(三)受讓日期。

(四)因受讓而發行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及金額。

(五)受讓之會計處理相關事項:包括受讓之會計方法,暨受讓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相關科目名稱及金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30102656號

主旨: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者,應依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如說明,請 查照惠辦。

說明:

一、查本公司先前之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款「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者」之規定,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公告刪除,嗣後有關大陸地區投資資訊之公告,則併入該處理程序同條項第二十款之相關規定辦理,其申報時點應依處理程序第三條規定申報,例如:董事會決議通過該投資案時,已確認交易對象與交易金額者,即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將該訊息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至於該投資案之對象及金額倘不明確,始可於嗣後收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函時,再行申報該等訊息。

二、有鑒於本公司近期例行抽查各上市公司董事會議紀錄時,察覺少數上市公司有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者,仍誤以收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函時為事實發生日,始作申報輸入,故爰重申本項申報作業規定,請 貴公司確實注意依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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