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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審計十月>

函詢「將技術報酬金收入及模具移行收入列為營業收入,其會計處理之適當性」說明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32段規定,企業因他人使用其資產而產生之權利金收入,應於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認列:

(1)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

(2)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同號公報第33段亦規定,權利金應依照相關合約之實質內容,按權責發生基礎認列。來函所述及成公司向大陸北京、昆山、珠海三家海外子公司收取之技術報酬金,係與子公司訂定之長期技術顧問合約所訂,依大陸子公司於合約期間年度銷貨淨額之一定比例收取,且於查核報告完成後一個月內支付予及成公司,故及成公司應依上述第32段及第33段規定認列技術報酬金收入。

另外,及成公司將原與客戶簽訂之生產與製造權利移轉予海外子公司,而向海外子公司收取之模具移行收入,由於及成公司已認列模具收入,似不宜再有模具相關收入之認列,就本案而言,若其性質屬權利金收入,則宜以其他適當科目列示,並應於符合上述第32段及第33段規定時,認列為收入。

前述二項收入,如來自及成公司之經常且主要之營業活動,應列為營業收入;否則,應列為營業外收入,以其淨額列示。此外,該交易如有公司間未實現損益,仍應予以消除,並對關係人交易之計價方式(例如:收益計算基礎、費率及費率變動原因等)予以適當揭露。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47段規定,收益係指當期經濟效益增加之部分,以資產之流入、資產之增值或負債之減少等方式,造成業主權益之增加,而該增加非屬業主所投入者。收益包括收入與利益。收入包括銷貨、利息、股利、權利金及租金等。利益包括處分非流動資產之利益、未實現之外幣兌換利益等。就經濟效益之增加而言,利益與收入之性質並無不同。故來函所述之各項收入,不論其是否類似營業外收支採淨額法之會計處理,均不影響其列為營業收入或營業外收入之判斷標準。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10.01(九三)基秘字第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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