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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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六七之一條
董事會決議日後之盈虧,不影響董事會決議之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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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部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商字第○九一○二二九八四八○號函釋規定,以董事會為特別決議之日,財務報表上所載之金額為斷一案。其財務報表當指董事會決議日之報表,至其是否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及後續產生之虧損或盈餘,尚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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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0.21經商字第093021738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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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八九條
股東會主席是否適格屬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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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準此,股東會由董事會合法召集者,其主席自依上開規定辦理。惟本案公司以非董事職務或股東擔任股東會主席,按股東會主席之任務係使股東會得順利進行討論或決議事項,並指導作成股東會議紀錄,俾供日後查考,其主持股東會所為決議仍為有效,惟股東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撤銷其決議。
(93.10.19經商字第093024002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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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八○條
表決權與已發行股份總數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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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公司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款、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無表決權」係指自始即無權參與表決者,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同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訂有明文;另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之表決權係指限制表決權,即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同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訂有明文。
二、至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係規定持有無記名股票之股東出席股東會之權利,與表決權係屬二事。
(93.10.8經商字第0930017339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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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八五條
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之釋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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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為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此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定。其中所謂「出租全部營業」,係指公司將全部營業(包括營業用財產等),由承租人利用,以承租人之名義,並為其計算而經營,出租公司只收取租金;而「委託經營」係指公司將全部營業委由受託人利用,惟受託公司係以委託公司之名義,並為其計算而經營,其營業上之損益概歸委託公司,委託公司握有指揮權,得監視經營者,並對受託公司負有一定之報酬給付義務;至於「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係指數家公司之間所為損益全部共同之契約,關係公司均須服從統一之指揮,並求經濟之一體化(學者柯芳枝、王文宇教授所著「公司法論」之股份有限公司專章,請參照)。
(93.10.6經商字第0930233199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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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八三條
公司之清算,裁罰機關為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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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限公司之清算,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八十三條及九十三條參照)。又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清算人不遵法院監督命令,或妨礙檢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董事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者亦同。是以,清算人違反公司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就任後十五天內聲報,係屬法院監督職權,其裁罰機關為法院。
(93.10.26經商字第093021756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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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一三條
有限公司清算中不適用入股或退股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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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之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又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先為敘明。清算者,以了結解散公司之一切法律關係,並分配財產為目的之程序………。又因清算係終結股東關係為目的,故在清算公司不適用入股或退股之規定。
(93.10.26經商字第0930217460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