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訂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第四條 本公司於年度財務報告至少選定百分之十、半年度、第三季財務報告至少選定百分之五,第一季財務報告至少選定百分之三為受查公司,上市公司每五年至少需被選定為受查公司一次。 |
第四條 本公司於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選定百分之五、季財務報告選定百分之三為受查公司。 |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三○○○四一二二號函及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金管證一字第○九三○一四四三四二號函辦理。 |
選定受查公司後,應於檢送財務報告期限日後二十日內將公司名稱、撰寫專案報告原因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其後一個月內完成專案報告,再陳報主管機關備查;惟如因查核案情複雜且須較長時間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查核期間,惟延長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
選定受查公司後,應於檢送財務報告期限日後一個月內將公司名稱、撰寫專案報告原因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其後二個月內完成專案報告,再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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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略) |
(以下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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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公司依下列標準選定受查公司。 |
第五條 本公司依下列標準選定受查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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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左列標準選案: |
一、按左列標準選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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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略) |
(一款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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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二)稅前純益與當年度同期財務預測相較達成偏低者。 |
本公司對於財務預測報告遇有符合實質審閱標準者,即進行實質審閱,已隨時掌握公司財測執行情形,且財測達成結果已於第一款衡量,故不再列入考量。 |
刪除 |
(三)前一年度更新(正)財務預測累計達二次以上者,或當年度調降財務預測或編製、公告曾有被處記缺失之情形者。 |
修正理由同前款。 |
(二)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產生之投資損失金額達公司當期營業利益之一定比率者,或子公司合計持有母公司股權達母公司股權之一定比率者。 |
(四)權益法評價以投資為專業之被投資公司產生之投資損失金額達公司當年度營業利益之一定比率者,或子公司合計持有母公司股權達母公司股權之一定比率者。 |
因上市公司轉投資事業日趨多元化,如僅計算當年度以投資為專業之被投資公司產生之投資損失金額,恐未能完整評估上市公司各期轉投資之投資效益及風險,故修正為計算各期財務報告之權益法評價被投資公司之投資損失金額占公司當期營業利益比率,並調整款次。 |
(三)當期對關係人合計之進貨(或銷貨)占上市公司進貨(或銷貨)總金額之比率達二○%以上;或與去年同期相較增加達五○%以上且金額達股東權益三%以上者。 |
(五)當期對關係人合計之進貨(或銷貨)占上市公司進貨(或銷貨)總金額之比率達二○%以上;或與去年同期相較增加達五○%以上且金額達股東權益三%以上者。 |
調整款次 |
(四)應收關係人款項、預付關係人款項期末之餘額達股東權益一○%以上者,或期末餘額較期初增加五○%以上且達股東權益三%者。 |
(六)應收關係人款項、預付關係人款項期末之餘額達股東權益一○%以上者,或期末餘額較期初增加五○%以上且達股東權益三%者。 |
調整款次 |
(五)當期對關係人資產交易累計金額(除進銷貨交易以外)占該期期末總資產比率之三%以上者。 |
(七)當期對關係人股權、資產之買、賣累計金額各占該期期末總資產比率之三%以上者。 |
篩選標準係將對關係人股權資產之買、賣金額分別計算權數,因權數分散無法顯示關係人交易之重要性。故將各交易金額合併以計算權數,並調整款次。 |
(六)本季增加之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股東權益三%(含)以上。 |
(八)本季增加之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股東權益三%(含)以上;或期末資金貸與他人金額累計達股東權益一○%(含)以上者。 |
本項指標僅衡量新增加資金貸與他人之風險,以增加預警之效果,並調整款次。 |
(七)本季增加之背書保證金額達股東權益一○%以上。 |
(九)本季增加之背書保證金額達股東權益一○%以上;或期末背書保證金額累計逾該公司股東權益三○%以上者。 |
本項指標僅衡量新增加背書保證之風險,以增加預警之效果,並調整款次。 |
刪除 |
(十)本期取得或處分不動產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且占期末總資產三%以上者。 |
因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之損益已反應於損益表,且因對關係人較易發生非常規交易,此於第四、五款已衡量其風險,故予以刪除。 |
(八)財務比率不佳者。 |
(十一)財務比率不佳者。 |
調整款次。 |
刪除 |
(十二)左列科目之期末餘額與期初餘額相較,差異達五○%且金額達股東權益三%以上者:
(一)約當現金減少。
(二)應收款項增加。
(三)存貨增加。
(四)預付款項增加。
(五)長短期投資增加。
(六)短期負債增加。
(七)遞延資產增加。
(八)利息費用減少。
(九)其他流動資產增加。
(十)其他流動負債增加。 |
因第八款完整反應公司之財務風險,且會計科目之變動已反應於財務比率之變化,故予以刪除。 |
刪除 |
(十三)本期營業活動產生之淨現金流量為淨流出且金額占期末總資產三%以上者;或本期營業活動產生之淨現金流量較上期金額減少達五○%且達期末總資產三%以上者。 |
刪除理由同前款。 |
(九)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占股東權益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十四)投資於上市(櫃)公司股票金額超過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因轉投資之風險不限於投資上市櫃公司,惟短期投資之投資損失於第一款已列入衡量,故修正為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占股東權益百分之二十以上,並調整款次。 |
刪除 |
(十五)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非審計公費占審計公費之比例達四分之一以上或非審計公費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 |
本款與公司之財務狀況無關,故予以刪除。惟考量非審計公費高者恐影響會計師簽證品質故將符合此款者列為之隨機選取項目。 |
刪除 |
(十六)公司及其集團企業支付會計師事務所之公費合計占該會計師事務所公費收入之特定比率以上。 |
本款與公司之財務風險無關,故予以刪除。將符合此款者列為之隨機選取項目。 |
(十)其他非財務事項
1財務主管辭職。
2內稽主管辭職。
3研發主管辭職。
4更換會計師(非屬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
5董監事持股異動。
6獨立董監事席次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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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新增,鑒於公司發生財務危機之原因眾多,大部分公司於事前常有一至六項非財務指標發生,故將其納入衡量風險,以增加預警之效果。 |
二、符合左列事項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 |
二、符合左列事項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 |
上市公司如多年連續虧損將導致財務狀況惡化,而虧損如持續擴大,則發生財務危機之風險將大幅提高,爰增列符合此項者為必要受查公司。 |
(一至四款略) |
(一至四款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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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且虧損持續擴大者。 |
(本款新增) |
當期鉅額虧損可能導致營運陷入困境,爰增列上述情況為必要受查項目。 |
(六)稅前損失較去年同期增加數占實收資本額比率達三○%以上者。 |
(本款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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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凡達到前項第三、四、八款且金額重大、財務比率不佳者,而未於上一季執行專案審查者。 |
(六)凡達到前項第五、六、八款且金額重大,而未於上一季執行專案審查者。 |
配合原第五、六款調整款次為第三、四款,故修訂之。 |
(八)發行公司債到期有還款疑慮者 |
(本款新增) |
修訂後第八款財務比率不佳者,若其營業收入衰退,且存貨週轉率、應收帳款週轉率下降,列入必要受查項目。
原第八款資金貸予他人金額較高者,予以刪除。
現行每年分析上市公司到期公司債之清償風險,並篩選出有還款疑慮之公司按月追蹤控管,將其改為公司檢送財務報告後即予以分析,若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到期有還款疑慮者,則列入必要受查公司。 |
(九)現金及約當現金佔資本額比例過大且無資本支出計畫者。 |
(本款新增) |
由於現金及約當現金科目性質較易發生舞弊,故增訂之。 |
(十)預付款項金額或變動比率重大異常者。 |
(本款新增) |
由於預付款項科目性質較易發生舞弊,故增訂之。 |
(十一)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
(五)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
調整款次 |
三、本公司於每次選案時另依左列標準隨機選取受查公司: |
三、本公司於每次選案時另依左列標準隨機選取受查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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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略) |
(一款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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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審計公費較高者(年報適用)。 |
(二)由同一會計師事務所或同一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集團企業。 |
將非審計公費較高者列為隨機選取項目,僅適用於年報。 |
(三)集團企業指標權數較高者(年報適用)。 |
(本款新增) |
因集團企業之營運、財務風險較高,故將「集團企業指標權數較高者」列為隨機選取項目,僅適用於年報。 |
(以下略) |
(以下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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