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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份專題>

財務報表舞弊風險評量模式

許伯彥會計師

    企業經營的危機,經營者於初期可能並無知覺,但危機達嚴重時,公司管理當局一定會採取策略,經由各種努力,期能轉危為安,但其牽涉的因素有時非經營者能控制,因此有些經營者採用美化財務報表方法,期望能延長危機處理時間與空間,讓企業或經營者有足夠時間,採取行動降低損失。

    由於企業交易的數量大、複雜度高及會計原則運用的似是而非,有時讓會計師的判斷陷於困難,如企業遇經營失敗,必遭質疑會計師審計失敗,如2001年美國安隆(Enron)案造成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Arthur Andersen LLP)退出其從事了89年的審計業務,1998年台灣東隆五金公司掏空資產等案簽證會計師亦被投資者列入民事求償得的行列,及今年爆發的博達、訊碟、皇統等公司,造成簽證會計師遭受懲戒,將來可能面對損害賠償訴訟等問題。會計師避免訟累之道應是遠離具危機的企業,或對有危機傾向的公司加強查核。

    審計可以運用企業評量方法(Business Measurement Process)評量公司涉入風險的程度,但由於要深入了解行業特性及其策略不容易,且其需要有相當產業經驗背景及知識者才可能勝任,這種人員於會計師事務所內如鳳毛鱗爪稀少,因此如能由研究建立簡單的風險評量模式,運用於查帳初期的研判上,有助於會計師評量審計風險。

個人於2003年以民國84年至90年間,選取41家其財務報表被發現舞弊之公司作為實驗樣本、及201家其財務報表未被發現舞弊之公司為對照樣本,就上述因素與發生財務報表舞弊之關係從事邏輯迴歸分析。研究結果顯示:

一、經營績效不佳。

二、來自營運現金流量無法滿足營運、償債等需求,尤其面對公司債到期須償還等壓力。

三、董監事持股抵質押比率高。

等變數與財務報表舞弊發生有顯著關聯。

此項研究與Scott L. Summers 及 John T. Sweeney於1998.01發表於The Accounting Review<Fraudulently Misstatement Financial Statement and Insider Trading An Empirical Analysis>結果比較財務報表舞弊最主要原因同是經營績效不佳,唯不同係國外高存貨與報表舞弊亦相關,但個人研究存貨高低與舞弊相關較低,我國可能以關係人銷售轉成應收帳款。

    研究之發現對會計師於執行其簽證業務時有重要意義:若一委託查核簽證公司按上列因素分析,顯示其財務報表可能有舞弊現象時,簽證會計師應特別注意該公司財務報表之品質,並於查核過程中加強審查;以避免日後負擔查證不實的民、刑事責任。

社會大眾對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報告的要求是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允當充分表達,簽證會計師的職責即在簽證財務報告前按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對財務報告進行查核,因此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上會明白說明:『……財務報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公司財務資訊尤其全球化運作,財務報表實際已經不可能全般詳細查核,查核會計師僅能以最大限度予以查核;在面對與公司資訊不對稱(Asymmetric Information)下雖會計師表明,財務報表查核係以抽查方式進行,且財務報表的編制責任在於公司管理階層,但當公司因經營失敗而發生財務報表舞弊時,且會計師無法由查核中發覺形成審計失敗,會計師可能就要負起法律責任。

希望本文,能給會計師查核的方向有所影響,於查核的方式有所改變。目前會計師查核多著重於有形的憑證抽查,唯憑證可能因人為的舞弊,使與實質脫節,形成依憑證作成的財務報表無法反映公司真實財務與經營狀況,因此在此建議增加注重:

一、研析公司經營環境的變化。

二、研析公司的經營策略。

三、研析公司財務狀況及經營狀況的變化。

四、收集公司主要股東與經營者財務狀況。

    由於上述查核方向並不容易,因此可以運用類似方法,預測可能發生財務報告舞弊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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