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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份稅務>

一、查定課稅未達起徵點之營業人,嗣經查得應補稅時,得申報扣減補徵稅額。

查定課徵營業稅未達起徵點之營業人,嗣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計銷售額大於原查定銷售額而須補徵營業稅者,營業人得於稽徵機關規定期限內,提出原查定銷售額當期,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進項憑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申報扣減補徵稅額。

(93.11.29台財稅字第0930455265號)

二、濃縮健康醋品質符合食用醋國家標準中之釀造食醋標準者不課徵貨物稅。

一、自本令發布日起,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之濃縮健康醋,其品質符合CNS14834食用醋國家標準釀造食醋項下之穀物醋、果實醋、其他釀造醋、高酸度醋或調理食醋等五種中任一種國家標準者,核非屬貨物稅條例第八條規定之應稅飲料品範圍,不課徵貨物稅;其申請免徵貨物稅手續及抽樣送驗程序,應比照現行符合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蔬汁之規定辦理。

二、本令發布時,未確定案件適用本令規定。

(93.11.15台財稅字第0930455654號)

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短期受益證券納入集中保管作業相關扣繳規定釋疑。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短期受益證券,經依「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規定由集中保管機構登錄或保管者,參照本部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一六0五七號函規定,應由集中保管機構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填發扣繳憑單。

(93.11.2台財稅字第0930454331號)

四、中華民國與塞內加爾共和國之租稅協定自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與塞內加爾共和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業於本(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完成通知對方完成本協定生效之法律要件並生效。檢送上述協定中文、英文及法文本影本各乙份。請查照

一、依據「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十條及外交部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外非一字第o九三一六o四三六三o號函辦理。

二、上開協定,業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在塞國,由我外交部部長程建人及塞國外交暨僑務部部長Jacques BAUDIN正式簽署,並報奉行政院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九財第o八九二八號函准予備查。依該協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本協定自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起生效,至於就源扣繳稅款將自本(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適用,其他稅款,則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之課稅年度適用。

附件:0930100794附件一.pdf 0930100794附件二.pdf 09301007941附件三.pdf

(93.10.29台財稅字第09301007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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