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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份專題>

營利事業年終結算應行注意事項(下)

 

大中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林月霞會計師

上期談了很多關於年度結帳之基本節稅規劃,本期續就其他重要事項繼續討論。

 

貳、年度結帳常見缺失彙總

一、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部份:

(一) 投資公司及建設公司未依財政部規定之原則調整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之營利事業或專營建屋出售之營利事業其結算申報案件,停徵或免稅之證券、期貨及土地交易所得應包含全年所得額,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再予減除,其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應依所得稅法及財政部相關規定調整。

(二) 漏列海關退稅收入。

(三) 漏列保險理賠收入。

二、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部分:

(一) 未設立股東可扣抵稅帳戶:

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設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二) 期初餘額與上年度期末餘額不符

營利事業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已接獲上年度之核定通知書,則本期申報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期初餘額應調整與上年度核定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期末金額相符,以免造成短、溢分配之情形。

(三) 誤計入補繳超額分配之稅款

營利事業依財政部90.4.2台財稅第0900451147號函規定自動補繳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該項自動補繳之稅額,又再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以致發生重複分配情形

(四) 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未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及財政部90.3.9台財稅第0900450665號函規定計算

即營利事業截至八十六年底止有累積盈餘,而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係虧損者,未將截至八十六年底止之累積盈餘一併計算或八十六年底止之累積盈餘經抵減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虧損後,仍有盈餘者,而未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中扣除,以其餘額計算稅額扣抵比率,致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及營利事業於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補繳八十六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未依財務準則公報第八號有關估計變動規定,作為補繳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費用,而誤作前期損益調整科目,以致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

三、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部份:

(一) 未將短期投資回升利益計入未分配盈餘加項

營利事業短期投資有價證券,按成本與時價孰低估價規定所認列之跌價損失,因屬證券交易損失性質,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其於以後年度有回升利益者,應為回升年度未分配盈餘之加計項目。

(二) 未將股票股利計入未分配盈餘之加項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之十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公司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列為未分配盈餘之加項。

(三) 當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誤將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計入:

營利事業所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得列為次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

(四) 彌補以往年度虧損誤為僅限於八十七年度以後之虧損

所稱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之十第四項規定,係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以往年度累積虧損之數額。營利事業如八十六年度以前有盈餘且大於八十七年度以後之虧損者,則其並無累積虧損可彌補。

(五) 誤將由以前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以截至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實際發生者始得計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六) 誤將特別盈餘公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營利事業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除所得稅法或財政部明文規定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提列者外(例如: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七) 誤將憑證不符剔除數計入「當年度損益計算項目,因超越規定之列支標準未准列支,具有合法憑證或能提出正當理由者」:

因憑證不符所得稅法之規定,而自行依法調整剔除者,非屬本超限未准列支項目,應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八) 誤將長、短期投資互轉認列之跌價損失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營利事業將帳列短期投資有價證券轉為長期投資或將長期投資轉為短期投資,其因轉列時市價低於成本而認列之跌價損失,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九) 董監事酬勞、員工紅利未實際給付而列報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由當年度盈餘給付之董監事酬勞、員工紅利始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十) 誤將非經財政部核准減除項目列報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項目,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十一條之一及財政部頒布解釋函之核准項目始可減除。

 

參、常見之國稅局查核重點

    以下係筆者就多年來之執業經驗,將常見之國稅局補充說明項目彙總,供各位讀者參考,並能提早因應稽徵機關之查核:

一、營業收入、成本與毛利部份:

●依歸戶清單列有進口貨物,而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第六頁未列有進口貨物,請查明確實金額並附相關文件。

●檢附abc公司房屋交易資料四紙,請補充說明左列八筆資料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銷貨收入認列年度並附相關資料備查。

●請說明生產流程、損耗率及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查核本期材料超耗情形並提示計算表。

●請提示製成品產銷存、原料進耗存及商品進銷存表。

●請提示加工費明細(請依製成品作區分並詳列加工日期、數量、單價、金額、加工內容及交易對象)

●該公司申報銷貨退回及折讓與通報課稅資料歸戶清單(銷貨退回營業稅申報)不符,請提供申報數憑證供核。

二、費用部份:

●請提示薪資支出職稱表(按營業費用及營業成本區分)及印領清冊,並註明薪工學經歷及相關任職證明、工作內容。

●外銷損失請詳列明細表及說明原因,並附金額較大憑證五筆。

●佣金支出請提供明細表附合約憑證。

●請提示交際費帳冊及相關憑證。

●請提示職工福利帳冊及員工旅遊憑證及員工名單。

●修繕費帳載三百餘萬元,請提示其總分類帳及最大五筆金額之憑證影本,並說明其內容為何。

●請說明本期旅費的性質,並依查核準則第七十四條規定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往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之相關文件供核。

●請說明佣金支出明細及計算方式。

●本期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之憑證金額與估計應取具發票之成本及各項損費金額合計數(含機器設備、未攤銷費用、節目帶成、營業費用)差異為何,請分析原因,如有匯款給國外亦請提示匯款資料。

●有關退休準備金,請提示提撥核准函,另本期提撥及實際支付情形並請一併提示證明文件。

●請說明廣告費列報之內容,並提示帳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請提示本期申報投資損失之書面證明及計算方法。

●團體保險請提供保險合約、被保險人員名單、保險費等資料供核。

●實際呆帳損失列報,請提示相關資料供核。

●請提供勞務費、顧問費明細帳供核。

三、營業外收支部份:

●本期申報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及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為零,請說明本期是否應有該等所得。

●本期利息支出較上期大幅增加,請以書面分析借款增加原因,並請檢附相關帳戶影本供核。

●本期取得房屋、土地、預付設備款、預付房屋款,其利息資本化金額若干?其核算之利率及期間為何?

●利息支出科目性質為何?請提示相關憑證。

●其他損失列報,請提示明細帳及相關憑證供核。

●應收關係人款有無設算利息適用。

四、所得稅抵減部份:

●固定資產出售有無屬投資抵減設備購置未達三年出售情形?

●人才培訓支出請提示 (1)人才培訓計劃 (2)培訓人才名冊及執行情形 (3)相關憑證影本。

●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請提示 (1)公司組織系統圖 (2)研究人員名冊 (3)購買專供研究與發展用之儀器設備……等清單 (4)研究發展單位配置圖 (5)研究計劃及記錄報告 (6)相關憑證影本。

五、其他:

●提供股東往來明細表及金額較大部分之憑證五筆。

●代收代付款帳載37,702,221元,請提示該款項之明細表及合約供核。

●請說明本期期末應付費用期後付款情形。

六、兩稅合一:

●請檢附盈餘分配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憑核。

●請提示股東會議事錄(內有載明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之議案)。

 

肆、九十三年度相關之重要解釋函令

茲就九十三年度截至十月底止財政部發佈之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之重要解釋函令摘錄如下:

一、93.8.23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號: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之專案補助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二、93.6.21台財稅字第0930453173號:

存續公司繳納消滅公司合併前之應納營所稅稅額得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三、93.7.22台財稅字第0930453069號:

小客車租賃業九十三年度起新購致營業用小客車計提折舊之成本以五百萬元為限。

四、93.7.5台財稅字第0930453061號:

補充合併申報公司扣除合併營業虧損時,投資收益先行抵減虧損之適用規定。

五、93.6.8台財稅字第0930452818號:

有關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三條計算折舊費用之規定。

六、93.6.11台財稅字第0930452636號:

公司分割適用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分割前虧損扣除規定。

七、93.5.18台財稅字第0930451691號:

公司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給付之承銷費或手續費,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八、93.4.30台財稅字第0930451437號:

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費用可核實認定。

九、93.8.2台財稅字第0930410336號:

營利事業持有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其利益所得之分離課稅扣繳稅款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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