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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審計十二月>

函詢「子公司購買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處理之會計疑義」說明

要點:

一、子公司持有母公司之股票,於子公司帳上雖係作為長期投資或短期投資處理,惟母公司對於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因與母公司自行持有之經濟實質相同,故母公司於認列投資損益與編製財務報表時,應將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不認列相關之投資損益。

二、母公司於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時,母公司應自喪失控制能力之日起回歸採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亦即母公司對子公司持有母公司之股票由視為庫藏股票處理改為長期股權投資處理時,應以子公司投資母公司原始成本減除清算股利後之餘額與當時母公司股票之市價孰低者列為長期投資金額,若該金額較母公司庫藏股票之帳面價值低,其差額應沖抵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則借記保留盈餘。若該金額較庫藏股票之帳面價值高,其差額應貸記「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此外,子公司帳上對持有母公司之股票原歸類為長期投資,母公司因此而原帳列之未實現跌價損失,遇有子公司處分母公司股票時,應按出售比例轉列為損失,且嗣後若母公司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母公司應依該經濟情況之改變作相關調整,以符合基金會(76)基秘字第012號函釋之規定。

三、母公司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後,其會計處理由視同庫藏股票處理改為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係因經濟情況改變,非屬編製報表主體變動,亦非屬會計原則變動。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12.23(九三)基秘字第322號)

 

函詢「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視為庫藏股,續後處分疑義」說明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9段規定,於公報生效日前之庫藏股票未依公報規定處理者,無須追溯調整,故母公司對子公司持有之母公司股票應自適用日起依第15段規定,視同庫藏股票處理。若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原歸類為長期股權投資,則母公司帳列未實現跌價損失仍留在帳上,俟子公司處分母公司股票或與母公司合併時,再予以轉列為損失。

二、子公司持有母公司之股票,於子公司帳上雖係作為長期投資或短期投資處理,惟母公司對於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因與母公司自行持有之經濟實質相同,故母公司於認列投資損益與編製財務報表時,將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不認列相關之投資損益,嗣後子公司處分母公司股票所產生之損益,在母公司屬處分庫藏股之差價,不得認列為損益。

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係規範資產之減損。因庫藏股票係屬股東權益之減項,故不適用該號公報之規定。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12.23(九三)基秘字第323號函)

 

函詢「公司合併換股交易會計處理之疑義」說明

要點: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第17段規定,收購公司應將收購成本分攤至取得之資產與承擔之負債,其步驟如下:

1.因收購而取得之可辨認資產與承擔之負債,不論是否列示於被收購公司之財務報表上,均應按收購日之公平價值衡量。

2.將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之公平價值與收購成本比較,若收購成本超過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且無其他證據顯示收購成本(購入價格)不合理,則應將超過部分列為商譽。

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77段規定,僅購入之商譽可以按實際成本予以入帳,自行發展之商譽除符合條件應資本化者外,應作為當期費用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12.30(九三)基秘字第3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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