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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公司法>

公司法18

公司名稱得否為拍賣之標的

 

一、公司名稱得否為拍賣之標的,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允屬強制執行法之規範解釋範疇。

二、參酌82年2月16日(82)秘臺廳民二字2537號函及82年2月司法業務研究會21期資料。

94.1.6經商字第09302222290號函)

公司法22

主管機關執行本條第2項規定釋疑

 

公司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查核第20條所定各項書表或依前條檢查公司業務及財物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拒絕提出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是以,主管機關依第1項規定令公司,於一定期限提出證明文件等資料之公文書經合法送達於公司時,即可對公司負責人依第2項規定辦理。

94.1.3經商字第09302220670號函)

公司法9

補正資本與刑罰為二事

 

公司法第9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但書之立法意旨係考量公司持續經營之狀態,倘驟然撤銷或廢止,對於交易安全及債權人之保障,尚有不周,爰於裁判確定前,給予公司補正之機會,其與公司負責人依第1項規定應受刑事處罰者,係屬二事。

94.1.6經商字第09302224750號函)

公司法199

董監事補選及解任釋疑

 

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3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又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公司法第201條、第195條、第217條),先為敘明。至於公司董事、監察人之解任,董事得由股東會之特別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又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

二、綜上,董事、監察人得由股東會決議,依上開規定隨時改選或解任,而不問其任期是否屆滿。另董事、監察人有缺額時之補選,亦由股東會決議補選之,尚不問其缺額是否達章定人數三分之一情形。至於公司與董事、監察人期約約定其任期,亦非公司法所問。

94.1.25經商字第09402006240號函)

公司法185

公司股東會決議釋疑

 

一、按清算中公司之股東會決議方式應依事項之性質,適用於公司法有關普通決議或特別決議之規定。清算公司如涉有公司法第185條規定之讓與(或處分)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等事項,其股東會之決議,自亦適用該條文規定(本部68年6月4日商16276號函參照)。

二、又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對清算公司股東會決議方式如有疑義,請逕洽法院辦理。

94.1.26經商字第09402010850號)

公司法131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發起人會議選任董監事就任日期

 

公司發起人會議程雖已記載董事就任日期,如經決議延後就任,於法尚無違背。(94.1.25經商字第09402401810號函)

公司法131

從屬公司違法收買控制公司之股份得否算入出席股數

 

901112日公司法修正後,增訂第167條第34項規定,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在上開法條增列前,有該條項規定之情事,尚無該條項之適用,本部9392日經商字第09302146650號函釋在案(如附件)。是以,如係新法施行前之行為,則尚無前揭規定之適用,自得行使表決權。惟新法施行後,自有該條項之適用禁止規定。另參照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289號司法判解,禁止取得自己股份,如違反規定行為,應屬無效,而同條第34項係指從屬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股份收買情事,其均屬第167條規定不得收買事項,如違反禁止規定,宜認為其行為無效。

94.1.26經商字第09402010650號)

公司法22

負責人不提出證明文件等之裁罰

 

公司法第22條第1 項規定:「主管機關查核第二十條所定各項書表,或依前條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拒絕提出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是以,主管機關依第1項規定令公司,於一定期限,提出證明文件等資料之公文書合法送達於公司時,即可對公司負責人依第2項規定辦理。(94.1.3經商字第09402220670號函)

     <公司法-公司登記>

有限公司未成年股東於股東同意書上簽署文件之方式

 

按本部90127日商字第09002267290號函公告,有限公司之股東同意書,應經股東親筆簽名。另按民法第77條前段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同法第1086條及1089條分別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準此,有限公司變更登記,須由未成年之限制行為股東同意時,除股東於股東同意書上簽章外,應依民法規定,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94121日經商字第09402001810)

母子公司合併,存續公司應依法辦理合併變更登記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按公司法第7條授權訂定之「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2條,業已訂明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登記事項,係指:「設立登記」、「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又如來函所詢兩家公司合併,不論存續公司是否發行新股,雙方權利義務已然移轉變更,且公司合併登記,存續公司仍有於變更登記表內,載明被併購公司資料之必要。準此,母子公司合併,存續公司仍應依法辦理合併變更登記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94119日經商字第09402400210 )

合併登記期限疑義

 

按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5條規定,公司為合併時,應於實行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所詢公司合併之登記期限,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於合併後為合併事項之報告及決議改選董監事,如未涉及公司法第318條規定因合併而修正章程事項,則該合併登記與改選董監事變更登記,係屬二事,兩者登記期限應分別計算。(94124日經商字第09302221940)

     <企業併購法>

企業併購法第30

二外國公司股份轉換無適用本法

 

按企業併購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係指本國公司與外國公司進行股份轉換之情事。所詢係屬二外國公司進行股份轉換事宜,尚無本法之適用。

94.1.21經商第09402005880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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