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一月>
發文字號:金管證三字第0940000107號 主旨:請 貴公司(中心)轉知各上市(櫃)公司,於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法定成數而依規定通知全體董監事限期補足持股時,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通知獨立董事、監察人外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於一個月內補足持股時,其董事或監察人以法人代表人身分當選者,應通知該法人及法人代表人且公司應取具已送達各董監事之憑證資料(如簽收單或郵寄掛號執據等),俾供留存備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八字第0940000164號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依下列方式行使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之表決權者,得不受「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應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之限制: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四條第四項委託股務代理機構或指派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者。 二、除依前揭規定行使持有股份之表決權外,於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三十萬股者,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於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者,其表決權之行使,得由指定之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依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之授權,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以外之人出席為之。 三、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依第一項規定指派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依第二項規定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四、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3年3月12日台財證八字第0930000978號令,自本號令發布日起廢止。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94字0000907號 主旨:有關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公司股票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請轉知貴公司內部人注意,請 查照。 說明: 一、有關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公司股票,係屬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取得範圍,應有歸入權之適用。其買進時點及買進成本之認定,應以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之時點,以及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準,並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計算方式計算所獲利益。故內部人於行使員工認股權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使員工認股權者,均有歸入權之適用。 二、有關前揭函令,請 貴公司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網站(http://www.sfb.gov.tw/)查閱及下載,並請轉知 貴公司內部人注意。
發文字號:證櫃上字94字0000820號 主旨:公告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條文、「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五條條文如附件一至三,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月6日金管證三字第0930159526號函准予備查。 公告事項: 一、為強化上市櫃公司辦理股務作業品質,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於93年11月9日以金管證三字第0930005759號令公告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並發布施行,規定公司自辦股務作業者,其人員、設備及內部控制制度應符合代辦股務機構之標準,並給予二年補正期限等配套措施。 二、茲為配合前揭「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案,爰修正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於前揭二年補正期限後,上櫃公司委託代辦或自辦股務者,即應符合相關規定;若有違反者,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本中心對其上櫃之有價證券得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 三、另有關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條文,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五條條文之部分,則自公告日起申請上櫃或申請登錄興櫃之公司即有其適用。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94字0001503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釋有關公司內部人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將持股轉讓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疑義,如說明,請轉知 貴公司內部人,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月13日金管證三字第0930152781號函辦理。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將所持有之所屬公司發行之股票轉讓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將受讓之股票轉讓時,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項之規定,即其受讓人在一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不受一年內須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各款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