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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份專題>

勞工退休新制度下勞雇雙方應留意之事項

施文婉會計師94.2.28

勞工退休新制度將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開辦,該制度係以「個人帳戶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的雙軌並行制。最大變動乃是雇主按月提撥6%以上之退休金存入勞工帳戶,即屬勞工所有,即使離職亦跟著帶走,不再因公司歇業或勞工換工作而中斷計算,使原來看得到領不到的退休金,在新制下一定領得到,而且沒有上限,工作越久領得越多。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勞雇雙方應留意之事項包括:

(本文以下舊制係指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新制係指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

1.雇主應向勞工說明新制了解權利之變動,並以書面徵詢瞭解勞工選擇意向,評估對勞動成本之影響。

2.雇主在新制施行後應繼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作為支付選擇舊制與選擇新制後原舊制保留年資退休金之用。

3.為簡化人事管理降低管理成本,雇主可與勞工協議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給與標準結清原有年資,並簽訂合意中止契約。目前勞委會已放寬可以動支原中信局中提撥之退休準備金做為年資結算金,惟依財政部目前見解:員工未辦理離職,取得之年資結算金係屬薪資所得要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不能享受退休金定額免稅之優惠。(期待勞委會、財政部將來有善意的變動,同意年資結算金能比照退休金享有定額免稅之優惠,落實政策美意讓新制順利上路。)

4.雇主儘速全面重新檢討薪資結構,修改勞動契約、委任契約及資遣、撫卹、退休辦法等規章。

5.雇主如何支應新制下提繳增加之成本,可從調整薪資結構、延緩調薪、裁汰冗員、改採人力派遣等方式加以考量,但亦需衡量員工流動率增加,忠誠度降低而影響士氣與工作績效。

6.雇主日後調薪策略應更為審慎及多元化,例如:增加非經常性給予、投保商業保險、增加員工福利性支出等均具有調薪效果,又不會增加提繳成本。

7.雇主在調整薪資結構時,可以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列舉之非經常性給予項目,不會被視為工資而增加提繳成本(但大部分仍屬勞工之薪資所得,一樣要扣繳通報,請勿混淆!),包括以下11個項目可以好好加以運用:

a.紅利

b.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以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c.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予的年節獎金

d.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子女的教育補助費

e.勞工直接由顧客取得之的服務費

f.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的賀禮、慰問金或奠儀

g.職業災害補助費

h.勞保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的保險費

i.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夜點費及誤餐費

j.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k.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8.事業單位與勞工雙方之關係宜重新釐清,究竟是承攬?還是聘雇(勞動契約)?事業之經理人是委任關係?還是雇用關係?對於參與勞動之董事長及董事考慮依公司法第196條擬定退職辦法?

9.預計在94年5月間勞保局將依94年3月份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各投保單位當月底生效之被保險人資料,列印「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暨提繳申報表」名冊,事業單位即可依勞工所勾填新、舊制意願據實抄錄於選擇暨提繳申報表,至遲應於94年7月15日寄送勞保局,完成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作業。

10.新制對於雇主違反規定處罰較重,並定有按月處罰之規定,相關業務承辦人員更要小心以免受罰。例如:雇主未依規定繼續為舊制年資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0條規定將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罰鍰規定。【雇主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折合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下表係新制開辦雇主、勞工要做的功課

事  項

雇  主

勞  工

新舊制度之選擇

1.應自新制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新制與舊制之選擇適用,以書面徵詢勞工。

.對於新制施行後才受僱者,應一律適用新制,無須進行前項徵詢程序。

.新制施行前已適用舊制者,於新制施行後,可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於五年內再變更選擇新制。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新制,不得再選擇舊制。

.公營事業於新制施行後移轉民營,其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繼續留用,得就新舊制度擇一適用。

.書面通知後,於一定期間屆滿後未作選擇者,自新制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舊制。

.新制施行後才受僱者,一律適用新制。

舊制年資之處理

1.新制施行後勞工原適用舊制年資應予保留。

2.舊制保留年資於未來依勞動基法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各該條文(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者除外)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發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

3.舊制保留年資亦得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由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給與標準結清。

舊制保留年資亦得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由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給與標準結清。

申報期限

1.新制施行前已適用舊制者,於新制施行後,選擇適用新制者,應於新制施行後十五日內向勞保局申報辦理提繳手續。

2.新制施行前已適用舊制者,於新制施行後五年內再變更選擇新制者,應於選擇適用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勞保局申報辦理提繳手續。

3.新制施行後新成立之事業單位,應於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勞保局申報辦理提繳手續。

 

提繳情形之通知

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其退休金提繳之金額。

檢視雇主是否按應適用之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按月提撥退休金。

置備勞工名冊

置備僱用勞工名冊,記載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等相關資料。

 

自願提繳者

為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經雇主同意代其提繳退休金者及適用新制且自願另行提繳者,辦理代繳。

1.檢視雇主是否確實代為提繳退休金。

2.勞工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享有自當年度個人綜何所得淨額中全數扣除之稅賦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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