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四月份專題>
勞退新制降低裁罰標準
勞退新制於七月一日實施前夕,勞委會陸續提出新公告或函釋,經彙總列示如下:
勞退新制上路前重要函釋及公告一覽表 |
資料來源:勞委會 |
|
勞退新制內容 |
原公告或未函釋前 |
新公告或函釋 |
新公告日期 |
提撥六%勞退金的負擔者 |
部份企業認為可以從員工薪水中內扣 |
一律不得從勞工薪資中內扣,而須雇主另行提撥 |
94.6.23 |
舊年資未滿一年的處理方式 |
舊年資未滿一年依比例發給退休金 |
舊年資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以一年計 |
94.6.24 |
雇主提撥舊制退休金的「薪資總額」基準 |
以勞工總數來計算,不論新舊員工 |
可排除已結算舊制保留年資,七月一日後新進員工 |
94.6.24 |
公營事業民營化後的留用員工退休金領取方式 |
員工認為可以同時領月退俸和薪水 |
月退俸先保留至真正退休時再一倂領取 |
94.6.27 |
雇主未為勞工按時申報或提繳勞退金的處分 |
以個人帳戶的數量計算裁罰案件 |
除舊制轉跳新制的勞工外,均以企業作為裁罰單位,無論多少勞工僅算一件 |
94.6.28 |
其中為降低新制推動的阻力,且有助於減輕勞資雙方的對立,對於雇主未依法按時申報或提撥等違規情形,由原來按人頭帳戶處以二至十萬元罰鍰,改為處以單一企業二至十萬元罰鍰,大大減輕企業團體初期不小心觸法之負擔。
原本勞委會對新制的違規有意採取重罰,因此解釋函對違規處罰,所謂「處以新台幣二萬至十萬元罰鍰」是按個人帳戶的數量來計算,如果一家企業是二百人的公司,雇主都沒有為勞工按時申報提繳,將會被處以四百萬至二千萬元的罰鍰,而且可以按月連續處分到改善為止,對違規大企業而言相當不利。
由於企業界認為這樣的處分對剛適應新制的業者而言,過於沉重,有的企業並非故意不申報提繳,而是對規定不熟悉才會犯錯,卻動輒遭到上百萬到上千萬元的處分,未免過當。
根據勞委會最新的釋函,未來雇主若有未盡申報義務、漏報,或未依規定提繳等情形,不論漏報的人數有多少,也處以一次的處分,也就是說,一家事業單位有短漏報的情況,無論員工有多少,都只處以二萬到十萬元罰鍰,但得按月連續處罰,即以單一企業為處罰對象。
此外,對於選擇舊制的勞工因五年內還是可以選擇適用新制,所以只要在五年內的任何一天,都可以作出選擇,只要有任一位勞工選擇適用新制,雇主就要為其在十五天申報,如果未按時申報,有多少案件就要罰多少次,不受同一家企業的限制。
根據勞退條例規定,雇主應該就勞退金的選擇書面徵詢勞工,勞工如果屆期沒有選擇,從七月一日起會繼續適用舊制的規定。無論勞工選擇新制或舊制,甚至沒有選擇,都必須在七月十五日以前申報,並按月提繳。新成立的公司則須在成立的十五天內申報。若雇主對新制沒有依上述的規定申報,並按月提繳,勞保局會先要求限期改善,若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王淑芬
< Back
列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