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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份稅務>

一、房屋被法院拍賣時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

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遭法院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年度之認定,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之所屬年度為準,不適用本部73年5月28日台財稅第53875號函規定。

(94.4.22台財稅字第0940452632號)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主管機關命令自93年度起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規定,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命令,自分派93年度盈餘起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核有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7款規定之適用。

(94.4.22台財稅字第0940452421號)

三、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未指定清算人時,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倘其欠稅達「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之標準,應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如公司法或該公司之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其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者,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94.4.21台財稅字第0940452248號)

四、遺產稅繳清前,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定存繳納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可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規定提供納稅保證

遺產稅繳清前,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限內,以繳稅取款委託書方式,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定期存款繳納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稽徵機關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並免依遺產及贈稅法第41條規定,由納稅義務人提供確切納稅保證。但同意移轉之金額,不得大於按被繼承人所得總額比例計算之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綜合所得稅額。
上開申請既經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出,稽徵機關未於申報期限內為准駁處分,則嗣後稽徵機關另行發單補徵時,即應先釐清是否准其所請,再適用本部90年台財稅字第0900450054號函有關是否屬「繳稅取款委託書各項資料填寫已正確,且於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已存足存款者」之情形,作為是否加計利息、滯納金、滯納利息之依據。

(94.4.20台財稅字第0940452745號)

五、補充規定分割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賦稅課徵方式

補充規定分割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賦稅課徵方式
以浮動利率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分割之債券,其利息債券到期時,如因實際票面利率低於課稅基準利率,致「依實際票面利率計算之到期金額」小於「依課稅基準利率計算之利息應扣繳稅款」者,扣繳義務人得僅就實際到期金額全數扣取,不足金額免向到期之持有人追繳;其扣繳憑單所載給付總額以「依課稅基準利率計算之利息」為準,扣繳稅額以「依實際票面利率計算之到期金額」為準。

(94.4.19台財稅字第0940452626號)

六、稅捐稽徵文書得適用行政程序法第74條辦理寄存送達

一、在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前,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及修正前公文程式條例第13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將稅捐稽徵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雇人,以為送達;在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後,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適用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將稅捐稽徵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資為送達。

二、在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前,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及修正前公文程式條例第13條規定,準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在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後,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納稅義務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及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適用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

三、稅捐稽徵文書之送達,遭應受送達人拒絕收受時,應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辦理寄存送達,尚不得援引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3項及同法第74條之規定,辦理送達。

四、本令發布前,稅捐稽徵機關已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或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並移送強制執行之案件,可由行政執行處續行執行;稅捐稽徵機關已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或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而尚未移送強制執行,或已移送強制執行,但遭行政執行處退案之案件,無需重行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或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得逕行依法移送執行。至行政執行處以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8條寄存送達之要件而予退案之案件,如已逾徵收期間者,稅捐稽徵機關即不得再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五、本部90年3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00008994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不再適用。

(94.4.13台財稅字第09404524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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