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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er Friendly Icon 大中通訊

<證券四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46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40007571

主旨: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之實施,修正本公司所訂各業別「會計科目及編號」,並自即日起開始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三月廿三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109782號函准予備查。

二、本次修訂之會計科目及編號對照表,一般行業別及金融保險業適用者詳如附件,證券業適用者請參酌本公司九十四年三月四日台證稽字第0940300135號函。

三、有關本次修正事項,如有申報傳輸之問題,請洽本公司電腦規劃部趙明宗先生(電話:02-23485445) ;財務報表業務部分,請洽上市部周楷峰先生(電話:02-23485539)。

一般行業

資產

1499  累計減損—長期投資(屬14XX項下)

1599  累計減損—固定資產(屬15XX項下)

1799  累計減損—無形資產(屬17XX項下)

1899  累計減損—其他資產(屬18XX項下)

收入

7280   減損迴轉利益(屬7100項下)

費用

7630   減損損失(屬7500項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41

發文字號:證期六字第0940001449

主旨:檢送修正後公開發行公司年度(半年度)第1、3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各乙份(詳內部網站),請 查照暨轉知相關單位或所屬會員。

說明:本次檢查表修正項目自會計年度開始日在9411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48

發文字號:金管證六字第0940001468

為提升資訊透明度,股票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核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自9511日起公告申報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並依本會94329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001317號令辦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48

發文字號:金管證一字第0940001484

一、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告格式附件七之二

二、 各公開發行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4項規定,按月輸入其本身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時,應自9451日起依前開格式公告申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414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0940008991

主旨:公告修正本中心「建設公司申請上櫃之補充規定」第二條之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4月11日金管證一字第0940111162號函准予備查。

﹝由於國內房地產景氣長期低迷,建設公司為求穩健經營採謹慎推案之策略,以求獲利之穩定。惟其營建個案之施工期通常逾一年以上,採完工比例法認列損益,如依全部完工法編製擬制性損益表,則在無完工個案之年度,即有產生虧損之可能。恐無法符合「其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均為正數」之規定,然該狀況並非顯示其營運有惡化現象,也可能因此影響公司因應景氣變化所採取之策略。且本中心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獲利能力標準,除已刪除營業利益之規範外,其獲利條件亦得以最近二年平均達一定比例為之,原條文均為正數之規定則未能適用此一標準。爰參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修正之。﹞

 

  94.3.11金管證一字第0940001061號令

上市櫃公司股份轉換或一新設公司者免補辦公開發行程序

一、單一或數家上市(櫃)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31條規定,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方式新設投資控股公司者,得比照金融控股東公司法第29條規定,原上市(櫃)公司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櫃),並由該新設投資控股公司上市(櫃),該新設投資控股公司免補辦公開發行之程序。

二、數家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31條規定,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方式新設投資控股公司,如有未上市(櫃)公司一併轉換者,該新設投資控股公司尚應完成經濟部設立或變更登記、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暨相關上市(櫃)作業程序後使得上市(櫃)。

三、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3年6月30日台財證一字第0930127783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日期:94429

字號:證期一字第0940110470

所詢公司曾以特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者,於以後有盈餘年度時補足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疑議乙案,本局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會計師事務所94年3月23日(94)○○字第94032號函辦理。

二、關於曾以特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者,於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原因消除前,以後有盈餘年度提列盈餘公積之順位及方式疑議乙節,依前證期會89年1月3日(89)台財證(一)字第100116號及本會94年2月17日證期一字第0940102387號函令規定,公司有盈餘年度,於分派盈餘時,應先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另除證券商應先提列20%特別盈餘公積,及上市(櫃)公司應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外,次補足提列以前年度以特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數額後,餘額再轉回資產增值準備科目。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40010033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001669號函如附件,請 查照惠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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