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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份專題>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解散清算相關說明

一、前言簡述:

本文係依據現行公司法、稅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就股份有限公司解散要件、解散程序暨決、清算申報等事宜加以說明如后,謹請酌參。

二、解散清算相關說明:

(一)解散要件

依公司法第三一五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如有章程所定解散事由、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股東變動不足法定之最低人數、合併、分割、破產或經解散之命令或裁判等情事,公司應予解散。依此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如擬進行解散,須有「股東會為解散決議」之要件,方能辦理。

(二)辦理解散之程序

1.召開董事會

董事會之權限為執行公司業務,公司如擬進行解散,須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依公司法第二0六條規定: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因此,辦理解散事宜,首先需召開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0四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

2.召開股東會

(1)召集程序

如前所述(公司法第三一五條規定),公司解散須有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因此,需召開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一七二條規定:股東會召集之程序為股東常會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會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2)召集事由

依公司法第一七二條第五項規定:公司解散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另依公司法第三二二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因此,公司如擬另選任清算人時,則股東會開會通知之召集事由,應列明討論公司解散事項及選任清算人,如此,於決議公司解散後,即可進行選任清算人。

(3)決議方式

依公司法第三一六條規定: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因此,公司解散需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通過。+

3.解散登記

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解散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十五日內,應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

4.營利事業登記註銷

依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營利事業之解散,應於十五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註銷登記。

5.決算及清算申報

(1)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並於四十五日內申報。依相關函釋規定,申報期限自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算四十五日內申報,尚非按解散基準日起算。

(2)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依公司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因此,公司組織之清算期間一般為六個月。同法並規定,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6.公告及通知債權人

依公司法第三二七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7.清算人編造報表

依公司法第三二六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報股東會承認後,即報法院。

8.呈報法院清算人就任

依公司法第三三四條準用第八十三條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9.賸餘財產之分配

依公司法第三三0條規定: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之。

10.呈報法院清算完結

依公司法第三三一條規定: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檢查前項簿冊是否確當。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前項清算期間內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申報。

 

溫  明  郁  會計師
民國 9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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