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五月份稅務>
一、員工認股權「執行權利日」補充規定。
一、本部93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711號令規定個人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行使員工認股權證之「執行權利日」,如標的股票屬上市(櫃)公司股票,適逢該等股票交易市場休市或封關者,以休市或封關後第一個交易日為準。
二、本令發布生效前,個人業依規定行使認股權,其執行權利日如適逢股票交易市場休市或封關,並經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以該市場休市或封關前一交易日為準計算所得人之其他所得,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者,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得免依前項規定重新核算更正所得人之免扣繳憑單資料。但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依前項之更正有利於所得人者,仍准其辦理。
(94.5.27台財稅字第0940452616號)
二、有關營業人委託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出口快遞貨物適用零稅率之相關規定。
一、自94年7月1日起,營業人委託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運送離岸價格新臺幣5萬元以下之快遞貨物出口,可持憑該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二、本部86年5月12日台財稅第861895076號函、87年3月24日台財稅第871936080號函及92年2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247號函,自94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
(94.5.26台財稅字第0940453058號)
三、滯納金復查期間為滯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經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相關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者,該項加徵之行為,核屬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如對該項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35條規定,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30日)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
(94.5.19台財稅字第0940452480號)
四、核釋支付外國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酬勞成本之費用列報疑義。
核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支付該外國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酬勞成本之費用列報規定:
一、我國境內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以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支付予其所聘僱之員工,該認股權證之酬勞成本於員工執行認股權之當年度,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核實認列為薪資支出。
二、外國公司派其員工駐在我國境內為其在我國境內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我國境內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得於員工執行認股權之當年度,依該員工於取得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始日之期間內,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天數,占該期間之比例,計算酬勞成本,依其支出性質以相關費用列支。並應於給付時,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三、上開酬勞成本應依本部93年4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437號令規定,以公平價值法或內含價值法計算之。
(94.5.17台財稅字第0940452891號)
五、外國公司或其在我國境內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之員工,取得並執行該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相關課稅規定。
核釋外國公司或其在我國境內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之員工,取得並執行該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相關課稅規定:
一、外國公司派駐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員工及其在我國境內之子公司、分 公司或辦事處員工,取得並執行該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若員工於取得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始日之期間內,未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無我國境內來源所得問題。若員工於上開期間內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以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依員工於上開期間內在我國境內居留之天數,佔該期間之比例,計算我國來源所得。依上開比例計算之我國來源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股票出售價格與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時價之差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二、我國境內公司之員工,取得並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我國境內之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執行認股權之員工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執行員工認股權之我國來源所得,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依限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三、我國境內公司分攤外國公司之員工認股權成本,且員工執行認股權之所得仍在核課期間者,我國境內公司應自本令發布日起3個月內,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補辦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完成填發免扣繳憑單;行使認股權之個人應自本令發布日起4個月內,依規定補報補繳各年度該部分所得之綜合所得稅。但我國境內之公司不分攤員工認股權之成本,且其員工於本令發布日前已執行員工認股權者,免予適用補報補繳之規定。
四、我國公司員工已於取得認股權年度,依外國公司國內稅法規定評估員工認股權價值申報納稅者,得免再適用本令有關於執行年度申報納稅之規定。
(94.5.17台財稅字第0940452755號)
六、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之課稅規定。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含拍賣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稽徵機關應自「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積極輔導其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補徵營業稅及所得稅結案免罰。
(94.5.5台財稅字第0940453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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