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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份稅務>

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適用投資抵減之民間機構,如購置自行使用之營運設備為建築物時,其訂購及交貨時間,應依實際情形,分別按買賣簽約日期等不同日期認定之。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訂購及交貨時間,如購置自行使用之營運設備為建築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訂購時間:

(一))直接向他人購置全新建築物者,以買賣契約簽訂日期為準;自行投資委託興建者,以工程興建承攬契約簽訂日期為準。

(二)自行營造興建者,以主管機關核發建築執照日期為準。

二、交貨時間:

(一)直接向他人購置全新建築物者,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自行投資委託興建者,以營建工程實際完成交由民間機構受領日期為準,上項日期無從查考時,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

(二)自行營造興建者,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

(94.7.27台財稅字第0940454443號)

二、個人以骨灰(骸)存放設施捐其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規定。

一、個人以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政府、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已提出骨灰(骸)存放設施之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之規定核實減除;未能提出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由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認定之。

二、個人以未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無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之適用。

(94.7.8台財稅字第0940454223號)

三、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其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規定。

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應俟受贈之政府、機構或團體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

(94.7.8台財稅字第0940454222號)

四、核釋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修例規定提繳及支付勞工退休金之費用列支規定。

核釋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及支付勞工退休金之費用列支規定

一、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與勞工約定結清保留工作年資之退休金,應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3項規定,儘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二、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於5年內依報經勞工主管機關核備之提撥率,足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具有舊制工作年資者勞工之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4條第1項規定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或依第35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規定為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均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94.7.1台財稅字第09404543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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