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會計審計九月>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告:
本會審計準則委員會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一次修訂條文。
(註:對會計年度開始日在95年1月1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之,不得提前適用。)
日期:94年9月16日
字號:農授金字第0945070586號
有關農漁會提撥員工退休資遣撫恤金準備並以專案基金儲存之會計處理,應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依據「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49條規定,農漁會信用部自93年度起,其資產負債表、事業損益表、盈虧撥補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項目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會計師於查核農漁會信用部上述報表及項目時,有關農漁會提撥員工退休資遣撫恤金準備並以專案基金儲存之會計處理,應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或「漁會財務處理辦法」辦理,並不適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財務會計公報第18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
發文日期: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
發文字號:(九四)基秘字第二四二號
「同一會計師查核之不同公司投資同一標的及同一聯屬公司之各組成公司投資同一標的之處理」疑義說明
發文日期: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發文字號:(九四)基秘字第二二四號
檢附「保險合約相關之衍生性商品適用第三十四號公報疑義」解釋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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