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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份稅務>

一、核釋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之課稅及申報規定

核釋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之課稅及申報規定

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以依同條第2項規定之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之月提繳工資,按勞工自願提繳之比率計算之;其扣除金額,以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之月提繳工資上限15萬元之6%為限。

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未全額移入勞保局個人退休金專戶者,該結清之退休金,應全數依本部94年3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9790號令規定,計算退職所得;嗣後退休領取時,不再併入退職所得計算。

四、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由勞工保險局發給之退休金,應由該局之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94.9.30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

二、資產管理公司收購整批「相同種類之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之取得成本規定

一、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金融機構以整批「相同種類之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為一組合之不良債權,其取得及各回收債權之年度均委託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者,該批不良債權之取得成本得以整批債權之實際交易價格認定。該批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應自轉售、催收或處分之收入大於其取得成本之年度起,依法認列收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資產管理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各批次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之各年度實際回收紀錄,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二、所稱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之種類,係指小額消費者信用貸款、信用卡循環信用、現金卡循環信用、汽車貸款擔保品拍賣後不足額、房屋貸款擔保品拍賣後不足額及無擔保之房屋修繕貸款。

(94.9.28台財稅字第09404541200號)

三、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貨物交付與保稅倉庫檢驗及測試後出口之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之時點

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貨物交付與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檢驗及測試後出口,園區事業可比照本部79年10月20日台財稅第790701275號函及87年7月15日台財稅第871954372號函規定,於該項外銷貨物交付檢驗及測試後,檢據海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94.9.21台財稅字第09404551230號)

四、公益演藝團體課稅規定

一、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已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2年10月24日文參字第0923125735號函所訂「○○縣(市)政府演藝團體輔導規則(參考本)」規定,訂定其演藝團體自治法規,且於法規內明確規範演藝團體成立之公益目的(包括明定盈餘不得分配、解散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等),其轄內演藝團體已依該法規換發登記證或設立登記者,可認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及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徵、免所得稅,不適用本部92年6月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121號令之規定。

二、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前開演藝團體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或第36條規定,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費用。

(94.9.9台財稅字第09404567370號)

五、大陸地區繼承人已取得200萬之財產,台灣地區繼承人申請抵繳無須取具其同意書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繼承人,大陸地區繼承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已取得新台幣2百萬元財產,則台灣地區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抵繳遺產稅時,無須檢附大陸地區繼承人之同意書。

(94.9.7台財稅字第09404560700號)

六、興櫃股票為遺產或贈與財產,應依繼承開始或贈與日該證券之最後成交價估定之。

興櫃股票為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所稱之「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其遺產或贈與財產價值,應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證券之最後成交價估定之。當日無交易價格者,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最後成交價估定之。

(94.9.7台財稅字第094045587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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