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F Logo

Printer Friendly Icon 大中通訊

<工商>

<公司法>

公司法218、公司法218之1

監察人應親自列席董事會

 

公司法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增訂第218條之2第1項規定:「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其立法理由係基於監察人為公司業務之監督機關,而妥善行使監督職權之前提,須先明瞭公司之業務經營狀況,若使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則往往較能及早發覺董事等之瀆職行為,故賦予監察人亦有參加董事會之權利。是以,監察人自應親自列席董事會,俾發揮監督功能。至具體個案,如有爭議,請循司法途徑解決。

(94.9.27經商字第09402143110號函)

公司法209

董事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

 

一、按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董事依此規定對股東會說明時,是否須親自出席說明,公司法尚無明文,如有爭議,請循司法途徑解決。

二、其餘所詢,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應由法官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依法裁判。

(94.9.15經商字第09402133270號函)

公司法26

公司經撤銷登記者,應進行清算

 

公司法第26條之1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規定。」準此,公司經撤銷登記者,應進行清算。上開規定,雖係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增訂者,惟修法前,公司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者,依本部74年10月30日商字第47528號函釋(如附件),仍應進行清算。合先敘明。

(94.9.13經商字第09402127890號函)

< Back

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