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F Logo

Printer Friendly Icon 大中通訊

<證券九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六字第0940004294號

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總說明

為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之修正、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及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之發布,並考量我國財務報告、年報、公開說明書部分重複而產生資訊整合之需求,爰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玆將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之修正,爰修正「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等會計科目之定義、明定資產負債表應列示「其他金融負債」科目。(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

二、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及第三十六號公報「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之發布,爰酌作下列修正:

(一)資產負債表會計科目:

1、資產科目:刪除「短期投資」科目,分別於流動及非流動資產項下增訂「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等會計科目,並明定金融資產達一定標準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三項)

2、負債科目:分別於流動及非流動負債項下增訂「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特別股負債」等會計科目,並明定金融負債達一定標準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三項)

3、於股東權益項下增訂「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損益表會計科目:於損益表之營業外收入及利益、費用及損失下增訂「金融資產評價損益」、「金融負債評價損益」、「負債性特別股股息」等科目(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財務報表附註:為配合第三十四號公報實施後可能造成列於相同科目有不同評價基礎,爰規定於附註中對財務報告所列金額應註明評價基礎並分別列示。(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四)財務報表及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格式之修正及增訂:

1、配合本次財務報表會計科目之修正,重新修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之編製格式,並增訂相關會計科目明細表。(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及格式一至格式六)

2、為配合實務需要,爰增列公司得依重大性原則決定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是否須單獨列示。(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二項)

三、經參採外界建議與美國財務報告之揭露規範,整合財務報告與年報資訊,爰刪除其他揭露事項及會計師複核意見。(刪除第四章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一)

四、會計原則變動係屬企業之重要財務資訊,為即時揭露本資訊,爰增訂企業會計原則變動申請本會核准後應公告預計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會計師複核意見及實際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並參酌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重行公告財務報告之標準,對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之實際數應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之標準作適度修正。(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三號「期中財務報表之表達與揭露」及修正後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以控制力作判斷標準,對具控制力之子公司亦須按季以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爰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二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0940201362號

主旨:重申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台財證(一)字第112794號函,有關股票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向該會報備相關文件規定,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5項規定及91年4月3日(91)台財證(一)字第112794號公告事項辦理。

二、公司如依證券交易法第43之6條規定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請切實依同條第5項規定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同時副知相關書件乙份予本中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六字第0940003879號

一、依本會93年12月16日金管證六字第0930154140號令及94年3月29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001317號令之規定,上市(櫃)公司自94年度起應公告申報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興櫃及公開發行公司自95年度起應公告申報半年度合併報表,首次公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者,得以單期方式表達,不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條第三項有關財務報表及附註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之規定。另查修訂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7號「合併財務報表」第46段第2項規定,企業應於合併財務報表附註額外揭露首次適用年度報表主體與以前年度報表主體之差異及變動原因,暨母公司與以前年度未追溯重編併入合併報表之子公司於以前年度相互間重大交易往來情形,及有關第44段第(1)、(3)、(7)至(10)款關於子公司之相關資料等事項。

二、基於單期表達之半年度合併報表尚無以前同期間之報表可供比較,故首次公開半年度合併報表採單期表達者,得不依前開修訂後第7號公報第46段第2項關於合併財務報表附註揭露之規定辦理,俟編製9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始適用該項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台證交字第0940026843號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部分條文(詳如附件),並自94年12月19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9月12日金管證三字第0940132537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公司零股交易制度調整內容如下:

(一)零股交易買賣申報時間改為下午1:40至2:30:原零股交易買賣申報時間為下午3時至4時,調整為下午1:40至2:30。

(二)零股交易改為申報日成交:原零股交易於買賣申報日之次一營業日成交,為配合零股買賣申報及交易時間之提前,調整為申報日成交。

(三)買賣申報價格範圍同普通交易:原零股交易一律以當日各該股票收盤價扣減0.5%之單一價格撮合成交;未來零股交易買賣申報價格範圍同普通交易股票,即以當日個股開盤參考價上下7%為限,並於下午2:30以集合競價方式一次撮合成交。新上市股票如掛牌後首五日於普通交易採無漲跌幅限制者,其零股交易該段期間申報買賣價格亦為無漲跌幅限制。

(四)盤中資訊查詢:原零股交易盤中證券商可透過電腦終端機查詢申報量之委託買賣股數,調整為取消前述查詢,並於零股申報時間截止前5分鐘(即下午2:25至2:30)揭露依集合競價規則所試算零股之最佳一檔買、賣價格。

(五)傳輸回報:原零股交易於成交日(即買賣申報日次一營業日)上午開盤前以電腦自動傳輸回報予證券商,調整為買賣申報日下午2:30撮合後即以電腦自動傳輸回報予證券商。

(六)由於零股交易買賣申報與成交時間調整為同屬當日,故同步廢止股票除息或除權交易日前三個營業日及國曆、農曆年終最後一個營業日暫停接受零股委託之規定。

(七)因零股交易買賣申報時間提早且屬申報日成交,本公司將延續普通交易收盤後之外資尚可投資餘額,繼續對外資當日申報買進零股部分,採即時累計控管。

二、為配合本案實施,本公司將於實施前一營業日即94年12月16日暫停零股買賣申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40027561號

主旨:公告本公司「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修訂內容,詳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9月19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137024號函准予備查。

本公司「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上市公司承認曾發布營收或獲利資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要件,但上市公司於召開法人說明會中發布其營業收入、營業毛利率及營業利益率之預測性資訊,且最近四季每一季營業外收支金額占稅前損益比重均不超過10%者,並已將相關資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充分揭露,視為已公開財務預測資訊,不適用前開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規定

(以下略)

第一條 上市公司承認曾發布營收或獲利資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要件:

(以下略)

主管機關為使財務預測制度符合國際作法及實務需要,於93年12月9日發布施行修正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改採自願公開方式,本公司前已配合相關條文修正,今為使本認定標準更符合自願公開財務預測之意涵,爰增修定有關上市公司於召開法人說明會中發布預測性資訊之規範,以資遵循。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六字第0940004295號

本會94年9月27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004294號令修正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對公開發行公司會計年度開始日在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六字第0940004296號

本會94年9月27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004294號令修正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其範圍包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布之各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六字第0940004297號

主旨: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年十二月七日(80)台財證(六)第03364號函,對公開發行公司會計年度開始日在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告停止適用,請 查照暨轉知相關單位或所屬會員

< Back

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