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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份稅務>

一、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之期貨交易,期貨交易稅稅額計算規定。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之期貨交易,期貨交易稅代徵人得彙整交易當日之外國貨幣應納稅額,按當日實際結售新台幣金額繳納代徵之期貨交易稅。惟代徵人依期貨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2 項規定應送該管稽徵機關之交易資料,仍應以新台幣表示,並保留其結匯資料,以供查核。

(94.11.22台財稅字第09404581800號)

二、未繳半數經移送執行,復經撤銷重核,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聲請停止執行。

納稅義務人未按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而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復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規定向執行機關聲請停止執行,並俟重行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滯納期間屆滿後,視納稅義務人有無繳納半數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再決定撤回或聲請繼續執行。本部82年7月21日台財稅字第821491819號函不再適用。

(94.11.17台財稅字第09404565240號)

三、修正「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八條之一、第八條之三、第九條條文。

修正「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八條之一、第八條之三、第九條條文。

附修正「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八條之一、第八條之三、第九條條文。

0940457674附件.doc

(94.11.8台財稅字第09404576740號)

四、投資抵減設備之安裝地點如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律規定者無投資抵減之適用。

公司購置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之投資抵減設備,其安裝地點如有違反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律規定者,業與同條例第1條係為促進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升級之立法目的有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無投資抵減之適用。

(94.11.2台財稅字第09404569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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