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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審計十二月>

發文日期:94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六字第0940005772號

有關會計師編製工作底稿所應遵循之事項乙案,請轉知各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一、查部分會計師事務所為配合國際事務所之要求,有採用電子化方式編製工作底稿者,為確保電子化工作底稿之品質,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審計準則公報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編製、保存工作底稿。

(二)應確實訂定並執行各項控制程序,如權限控管、追蹤修訂、備份保全、交叉索引等,且於所列印之書面工作底稿上,應清楚載示審計軌跡,包括編製與複核人員姓名、編製與複核日期及工作底稿間之交叉索引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40035861號

主旨:為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卅四號之實施,爰修正本公司所訂之「一般行業會計科目及代碼」,並自95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2月15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157595號函准予備查。

二、本次修訂之一般行業會計科目及代碼對照表 (如附件),如對相關科目及代碼有疑義者,請洽本公司上市部張燕平小姐(電話:02-81013007)或陳脩文小姐(電話:02-81013540)。

三、相關電腦申報系統俟建置完成後,本公司將另函通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六字第0940006087號

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部分條文。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發布,為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修正、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二號「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之查核」之發布,並對近來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常見之重大缺失,合理規範會計師應再加強注意之事項,爰修正本規則。本次共修正十條條文,刪除一條條文,並增訂一條條文,其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增訂會計師於查核財務報表時,對重大性與查核風險之考量,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辦理,以確保會計師於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時已就各科目考量其重大性與查核風險。(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基於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內部控制之考量,係有關如何了解內部控制與評估控制風險等審計技術,對於各項控制作業之設計與執行是否有效並未敘明,爰修正第十二條,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配合目前實務上公開發行公司多以電腦記帳為主,修正受查者如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會計師得視情況適度修改或調整應執行之查核程序,俾符實況。(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四、基於第十八條本文於第二條已有規範,無重複規定之必要;但書係屬查核程序之調整,移至第二十條第二項,爰予刪除第十八條條文。

五、配合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二號「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之查核」之實施,增訂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中須以公平價值表達或揭露之重要資產、負債及權益項目,應依前揭公報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

六、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及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發布及針對近來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常見之重大缺失,增列各科目相關之查核或分析性複核程序,以提高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品質。(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六字第0940006088號

本會94年12月26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006087號令修正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部分條文,對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會計年度開始日在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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