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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份專題>

回顧與展望
-94年財稅法令重大變動及95年可能方向

李聰明會計師
95.1.23

又是一個新的年度的開始。回顧94年,大致延續93年的情況,在財經及租稅法令規定上,也有一些不小的變動,以下彙整這些變動,讓大家做個回顧,同時,也就這些變動對未來的可能影響略抒淺見,以供大家參考。

財經方面:

一、退休金新制開始實施

勞工退休金條例於94年7月1日開始施行,新制是確定提撥制,對大部分企業而言,要固定提撥員工薪資的6%作為員工退休金,負擔加重不少,所以很多企業想出各種對策,不過恐怕都有爭議。另外規定5年內要提足舊制退休金,已經放寬為按月提撥百分之2即可。

二ˋ公司法修正

公司法於94年6月22日部份修正,計新增6條文,刪除1條文,及修訂8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新增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第一次發行股份不得少於四分之一之規定刪除、解任董事監察人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明定從屬公司持有控制公司股權無表決權……等。

三、證券交易法修正

證券交易法於945月修正,增訂3個條文,主要是為了茂矽、博達等案相關資金下落不明,為便於追索不法所得而新增規定。接著又在9412月經立法院院會三讀再次修正證券交易法(已於951月公佈),為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取得法源,不過這部份自96年才開始適用。另外規定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要對財務報表不實負無過失責任,因此董事長及總經理以後恐怕要對財務報表多下點功夫,公司的主辦會計責任也更加沉重了。

四、多項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修正或開始實施

94年發布了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6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同時在9月修正了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開了新公報還沒有開始實施就修正的先例。第34及36號公報都是由95年開始實施,不得提前適用。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同時於九月配合修正第5號、第14號、第15號、第17號、第18號、第22號、第28號、第31號公報部分條文,然後又在12月再修正第1號、第5號、第7號、第25號公報條文及第35號公報釋例。筆者一向認為台灣「法令多如牛毛、解釋層出不窮,朝令假使有錯、夕改又何妨」,主管機關修法以符合需要沒錯,只是辛苦了使用法令的普羅大眾。

又第35號公報「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原則」規定自94年開始適用,94.7經濟部正式發布公告,納入公開發行公司編製合併報表之非公開發行公司,及實收資本額3千萬元以上之非公開發行公司,如期於94年1月1日適用35號公報「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上開2種公司以外之非公開發行公司,及適用商業會計法之獨資合夥商業,在94年至95年宣導期間,自行選擇是否適用35號公報。惟自96年1月1日起均一體適用。

五、「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修正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於94年3月修正部份條文,以配合「合併財務報表」、「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等多項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的發布或修正。上市上櫃公司自94年起須編製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興櫃公司及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則自95年起須編製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金管會證期局於94年9月再次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份條文,這次修正則是為了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之修正、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及第36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之發布,並考量我國財務報告、年報、公開說明書部分重複而產生資訊整合之需求而修正,修正條文自95年開始適用。

六、「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修正

行政院金管會證期局於94.12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括:修正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核准之單位為「由經理人所設計,並經董事會通過」;增訂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明確之內部組織架構,並載明經理人之設置、職稱、委任與解任及職權範圍;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關係人交易之管理」及「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之控制作業;內部稽核單位應隸屬於董事會;公司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其年度稽核計畫;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稽核報告應交付各監察人,若公司設有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者,應一併交付;稽核主管並應列席董事會報告……等。

七、投資大陸管理趨嚴

早在總統文告新八字箴言發布前,經濟部投審會已經於94年9月修正發布「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及「經濟部鼓勵檢舉違法赴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給獎實施要點」規定,該二項新修正規定自94年9月19日生效,為落實強化大陸投資有效管理,對於重大違規偷跑案件加重處罰,並鼓勵民眾檢舉違法赴中國大陸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

 八、勞委會放寬傳統產業聲請外勞門檻

勞委會對凍結11年未開放的傳統製造業外勞,在行政院長指示「有限度開放」後,開放傳統產業外勞申請門檻,由投資金額2億元降至5,000萬元,但在外勞總量管制原則下,傳統產業外勞核配比率將從20%降至15%。另高科技等非傳統產業則由5億元提高到10億元,外勞核配比率從15%降至10%

稅務方面:

一、最低稅負制95年開始實施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已於94.12.30公佈,自95.1.1起實施,965月申報95年所得稅時適用。依該條例規定,個人最低稅負課徵門檻為年基本所得600萬元,稅率百分之20;企業課稅門檻為200萬元,稅率在百分之10到百分之12間,授權行政院訂定。個人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課稅所得須加計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的壽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死亡給付有3,000萬元免稅額)、非現金捐贈、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等。若加計後基本所得超過六百萬元者,超過部份須按規定10~12%稅率計算稅額,再與原繳納稅額比較,若較多,則要補差額。另海外所得98年起納入最低稅負課徵範圍(有100萬元免稅額),但必要時得延至99年起實施。

二、移轉訂價報告開始適用

財政部雖然在931228日正式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但是其中最麻煩的「移轉訂價報告」從申報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才開始適用。不過財政部已經在94年底公佈必須準備移轉訂價報告及必須揭露關係人交易資料的門檻,將影響面適度降低。不過依據財政部賦稅署的說法,未來還是會觀察實施情形,再適度調整適用門檻。94年度可以確定的是,全年營業收入及營業外收入總額未達3,000萬元,就不必向國稅局揭露關係企業交易資料;全年營業收入及營業外收入總額未達1億元,即可適用「避風港條款」,不必準備移轉訂價報告。

三、土地增值稅率永久調降

土地增值稅減徵條文於94年1月30日奉總統令公布,將土地增值稅稅率由原先的60%、50%、40%調降為40%、30%、20%,並自94年2月1日生效。但有關該條文增訂長期持有土地「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30%、40%」之規定,依該條文及立法原意,係就各級累進稅率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以上之差額稅率部分計算減徵。故持有20年以上之土地,其累進稅率會由20%、30%、40%調整為20%、28%、36%。持有30年以上土地,減徵後稅率為20%、27%、34%,40年以上土地為20%、26%、32%。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

財政部於94年12月30日公告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份條文,共修正11個條文,主要是配合其他法令的適用,將年度中所發布解釋令放入條文中,例如配合勞退新制實施,修正退休金列報規定;配合政治獻金法條文,修正捐贈的認列規定;配合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的發布,簡化查核準則中關於移轉訂價查核的規定,又規定符合查核準則的總分公司費用分攤,不適用移轉訂價查核的規定。另將存貨及固定資產報廢免報備的範圍由上市櫃公司擴大到公開發行公司。

五、信託課稅趨嚴

利用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信託節稅或避稅,已經引起財政部注意,財政部因此發布解釋,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信託,其中受益人僅享有孳息之信託利益者,其信託財產運用所獲配之股票,因受益人非以股東身分領取,因此獲配股票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受託人應依實物所得之規定,以股票取得日期之收盤價格為準,計算信託財產之收入,再依規定申報納稅。另信託財產運用所獲配的現金或股利、盈餘收入,應以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做為分離課稅的課徵基準。股權信託產生的股利收入內含的25%所得稅,不可以做為信託機構的可扣抵稅款申報扣抵所得稅。

六、快遞出口申報零稅率受限

為防止虛報零稅率銷售額之取巧情事,財政部發布解釋,自94年7月1日起,營業人委託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運送離岸價格新臺幣5萬元以下之快遞貨物出口,可持憑該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換言之,超過新臺幣5萬元就不能以此方式申報零稅率。

七、夫妻標準扣除額提高

過去夫妻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標準扣除額為67,000元,低於單身者44,000元的兩倍,因此有婚姻懲罰之說。財政部總算從善如流,修改所得稅法,將夫妻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標準扣除額改為88,000元,追溯自94.1.1起適用。所以95.5申報94年綜所稅時,夫妻合併申報就可以少繳一點稅。

八、遺贈稅綜所稅免稅扣除限額95年起提高

由於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已逾應該調整的標準3%,財政部調高95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96年申報時開始適用。95年度免稅額從原本的每人7萬4000元,調增為7萬7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免稅額,從原本的11萬1000元調高為11萬5500元。標準扣除額個人原本僅扣除4萬4000元,調高至4萬6000元,有配偶者則從8萬8000元調高至9萬2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部分,從7萬5000元調高為7萬8000元;殘障特別扣除額從7萬4000元調高到95年度的7萬7000元。另95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也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例如遺產稅的免稅額由700萬調高為779萬,配偶扣除額由400萬調高為445萬,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由40萬調高為45萬,父母扣除額由100萬調高為111萬,喪葬費扣除額由100萬調高為111萬;贈與稅的免稅額由100萬調高為111萬。

九、個人購買債券節稅將成歷史

個人持有債券、不動產與金融債券證券化的附買回交易融資利息,經立法院朝野協商確定納入分離課稅,自95年1月1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利息所得,應改採分離課稅外,自96年1月1日開始,包括公債等債券、短期票券及金融資產證券化、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從事附賣回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的融資利息,亦應採分離課稅,稅率明訂為10%。過去因為個人與營利事業所得認定標準不同產生的節稅空間從此消失。

十、非現金捐贈節稅(避稅)遭到限制

為防堵捐贈避稅漏洞,財政部宣佈,個人以不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或骨骸存放設施捐贈政府、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將無所得稅法捐贈扣除額的適用。另外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應等受贈之政府、機構或團體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才能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

十一、網路銷售課稅規定出爐

網路交易愈來愈盛行,財政部已訂定「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規定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如係以營利為目的,應依法應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過每月銷售額未達6萬元者可不必辦理稅籍登記。另外地價稅及房屋稅,也按實際使用狀況課稅。又為兼顧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網路業者節省發票寄送成本,財政部訂定「網路購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非營業人作業規定」,大規模網路業者於網路銷售貨物,得免開立紙本發票送交買受人。

卡神在網路上賣了90萬元機票,不知道會不會被國稅局追稅?

十二、投資抵減率部分調降

工業局又在修改投資抵減辦法,從95年起,依設備的科技化程度,調降企業購置自動化等設備及技術的投資抵減率。規定分為兩個投資抵減率級距,設備抵減率由11% 13%降至7%10%,技術抵減率由10%降至5%,並同時刪除工安和消防等設備的投資抵減資格。

 十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增訂第19-219-3條,規範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價認股時,如何才能延緩課稅,以避免打擊高科技業投資意願及技術引進。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也跟著修正,定出符合規定的行業資格。

以上是過去一年的重要財務稅務法令修正。去年跟大家報告,金管會證期局對上市櫃公司的管理趨於嚴格,未來這個方向恐怕不會改變;稅務方面政府查稅將更嚴格,企業要好自為之。如今看來,情況的發展大致符合預期,只是最低稅負制這個增稅法案三讀通過,有點出乎意料的順利。由94年法令的修訂方向,未來這個趨勢恐怕仍將延續,租稅規劃空間縮小,上市櫃公司老闆責任加重,企業要好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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