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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份稅務>

一、9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核定「9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一、直轄市部分:

(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3%計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

二、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95.1.27台財稅字第09504509060號)

二、人身保險業收回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依規定被限制作盈餘分配部分,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人身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限制其將收回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作盈餘分配者,其自當年度盈餘加以限制部分,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95.1.25台財稅字第09504509380號)

三、核釋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之適用規定。

一、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未實現評價損益,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得列為當期損失外,不予認定。

二、上開所稱「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指營利事業之有價證券,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等規定作會計科目重分類後,經歸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

(95.1.10台財稅字第095045004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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