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二月份專題>
談網路交易課稅
施文婉會計師 95.2.28
記不記得有一齣廣告-「唐先生終於在e-bay網站上找到太太心愛的蟠龍花瓶,挽救了婚姻」,網路交易是近年來拜電腦網路世界無遠弗界之賜而衍生電子商務,有別於傳統實體店面銷售。公司在網頁上將產品展示,客戶只要動動手指就可以透過網路下訂單,節省不少銷管費用;個人將使用過的物品,透過網路上拍賣,垃圾也可變黃金。
網路銷售方式日趨盛行使得國稅局也注意到網路交易課稅問題,並於九十四年五月五日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其主要目的在基於維持透過「實體通路」與「網路通路」銷售行為之間租稅的公平性及中立性,例如:甲開店面賣商品,依法應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乙在網路上開店賣相同商品卻不用繳稅,勢必造成納稅不公平之現象,故網路交易在現行稅法之架構下應予規範,茲將網拍交易有關規定摘要如下:
一、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賺取其間差價利潤,不論是新品、透過管道收購再出售二手商品或是勞務,就要依法課徵營業稅。所以營利事業須將實體通路及透過網路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合併計算銷售額繳納營業稅;個人如果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超過一定銷售額就須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如果出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商品、買來尚未使用或他人贈送的物品不適用,透過網路出售,既是非經常性且非進、銷貨經營方式,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二、辦理「稅籍登記」與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有別:
在「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所指的是向戶籍或住所之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主要是用於辦理稅捐報繳事宜,亦即所謂的「設籍課稅」,並不同於公司或行號設立完成後向各縣市政府主管申辦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三、網路拍賣賣家是否一定要辦理稅籍登記:
目前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課稅之標準,每月銷售額未達新台幣六萬元(銷售勞務者未達3萬元),是不用課徵營業稅,所以網路拍賣賣家在拍賣網站銷售額每月(以連續6個月營業額平均計算之)未達六萬元,銷售勞務者為3萬元,暫時可免辦理稅籍登記,一旦超過就須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將來遭查獲或檢舉補稅受罰。
如果公司、行號除傳統實體通路銷售方式外,還採用網路銷售方式經營,等於增加了一種新的行銷管道,應辦理「增加營業項目」的變更登記,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變更營業項目登記時,並提供於拍賣網站登錄的帳號名稱或取得的網域名稱及電子信箱等資料,在稅籍資料上加註「網路購物」等相關註記。
四、有關銷售額及稅額如何核定:
網路拍賣賣家向買家收取的全部款項(包括商品價值+運費+刊登費+…..),就是您那一筆銷售貨物的銷售額,網拍賣家不論有幾個賣場,都應合併計算每月銷售額,根據網拍賣家網路交易資料(1)平均每月銷售額在6萬元至20萬元之間者,得免用統一發票,由國稅局按稅率1%按季發單課徵營業稅。(2)平均每月銷售額在20萬元以上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由營業人每2個月按稅率5%自動報繳營業稅。
萬一有議價折讓、退貨或棄標情形,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提供買賣雙方於該筆棄標交易的「e-mail」、「問與答」、「棄標文件」、「退貨文件」、金融機構匯退款文件或紀錄……等,供國稅局審認,以便正確核算銷售額及應納稅額。如果交易明細資料未保存,請向您的網拍平台業者索取。
至於進貨的成本、網拍平台的刊登費及運費等,如取得註記有進項稅額且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憑證,則可以依下列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1.免用統一發票者:可在當期進項稅額的10%的內,申報扣減當期查定稅額。
2.使用統一發票者:可全額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如果是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賣家,就必須注意取得各項進項憑證作為入帳成本以降低稅賦的問題。
五、年底如何計算應繳納所得稅:
(1)平均每月銷售額在6萬元至20萬元免用統一發票者,可選擇以總收入之6%,或以總銷售額扣除實際發生之成本費用,並應取得發票或收據,以憑認定計算個人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納稅。國稅局不會寄發收入單據,事後稽徵機關如查獲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將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2)平均每月銷售額在20萬元以上者,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就必須設帳記載,並取得各項進項憑證作為入帳成本,於次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止,自行依規定填寫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著手進行調查蒐集網路交易資料,而引起網拍賣家抗議,立法院於3月24日為避免個人資料因國稅局對網路交易課稅措施受到侵害,召開公聽會達成兩大共識:(1)財團法人臺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同意將涉及課稅範疇的營利事業資料提供給國稅局。(2)其餘九家經TWNIC授權辦理網域登記的網路註冊機構因TWNIC已同意提供相關資料,因此國稅局同意其餘九家網路註冊機構無需再提供資料。
國稅局目前調查的範圍,尚僅限於「.com」的部份,而非部分媒體報導的「.tw」的「全部」資料。而網域名稱註記為「.com」者,原則上都是有商業行為之營業人,國稅局取得這些營業人的統一編號、公司名稱、地址及網域名稱等資料,並查核其營業情形及有無依規定繳納營業稅、所得稅。因此營利事業最好自行先檢查一下網路交易之部分是否有應補繳稅款之情形,基於鼓勵賣家主動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並自動補繳所漏稅款,對於已經辦妥登記而於登記之前尚有其他銷售額未申報補稅的賣家,財政部規定可以在95年3月31日前向國稅局申報補稅結案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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