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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份稅務>

一、行政罰法施行後,有關稅務違章案件罰鍰之裁處期間及其起算日之認定。

行政罰法施行後,有關稅捐違章案件罰鍰之裁處期間,依行政罰法第1條但書規定,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21條第1項核課期間之規定,分別為5年或7年,不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3年裁處權時效之規定;稅捐罰鍰裁處期間之起算,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22條各款之規定。至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經依行政罰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後,刑事部分已為不起訴處分、無罪、免訴、不受理或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是類案件之裁處期間,應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規定,自不起訴處分、無罪、免訴、不受理或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惟其裁處期間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各款規定,分別為5年或7年。

(95.2.16台財稅字第09504508130號)

二、94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認定標準。

核定「94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認定標準」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除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部核定者外,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95.2.15台財稅字第09504507680號)

三、「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核定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所適用「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

一、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以其申請重估日之上一年度終了日為基準日」。依上開物價倍數表資料所示,94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上漲達25%以上。凡營利事業在68年度以前(包括68年度)設立並取得之資產,不論其曾否以68年度以前(包括68年度)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二、營利事業在69年度至93年度新設立,或曾經以69年度至93年度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95.2.10台財稅字第09500013400號)

附件:09500013400附件.doc

四、核定「九十五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核定「九十五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九十五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1分3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九十五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獨資、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80,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49,00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2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95.2.8台財稅字第09400632410號)

五、九十四年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核定「九十四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36%;不負擔水費者減除3%。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35%;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95.2.6台財稅字第09504510600號)

六、94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核定「九十四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汽車駕駛訓練補習班:為收入之65%。

二、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為收入之50%。

三、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技藝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

四、私立托嬰中心、托兒所、幼稚園:為收入之80%。

五、托育中心(安親班):為收入之60%。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75%。但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及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為收入之85%。

附註:

1、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者,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2、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經營之業務範圍,如屬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者,不適用本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95.2.6台財稅字第09504509090號)

七、94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核定「九十四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一、有賦額土地:不論種植何種作物,其自力耕作收入,均按賦額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

(一)自耕部分:為收入之100%。

(二)承耕部分(包括三七五租金):為收入之100%。

二、無賦額土地:農業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

三、漁獲:養魚、養蝦、養鰻、捕魚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

四、林產:林產收入(包括木材、薪材、竹材),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

五、畜牧:各種畜牧收入(包括一般畜牧、養豬、生乳、蛋雞、肉雞、種雞、蛋鴨、種鴨、肉鴨、養蠶、鹿茸、乳鴿),均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

(95.2.6台財稅字第095045106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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