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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份專題>

適用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後,會計科目的重大變革

林月霞    95.3.31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於92.12.25發布,並於94.9.22第一次修訂,自95.1.1起正式適用。適用34號公報後,第5號公報、第14號公報、第15號公報、第17號公報、第18號公報、第22號公報、第28號公報、第31號公報、第32號公報一併配合修正,同時第21號公報「轉換公司債之會計處理準則」及第26號「附認股權公司債會計處理準則」不再適用。影響層面之大,前所未有,尤其該公報規定之會計科目名稱及分類方式,更是艱澀難懂,顛覆了會計系學生暨財務報表使用者以往對於長短期投資科目之概念。

本文僅就證券主管機關94.11修訂之「一般行業會計科目及代碼」表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相關規定,對適用34號公報前後之會計科目作一比較整理:

壹、刪除科目

一、刪除短期投資及備抵短期投資跌價損失科目:

原持有上市櫃公司股票、短期票券、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公司債及附買回債券投資列為短期投資之規定刪除。

二、刪除應收出售遠匯款及買賣遠匯折價。

三、刪除採成本法之長期投資及備抵長期投資跌價損失科目 :長期投資科目項下只剩下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四、刪除應付購入遠匯款及買賣遠匯溢價。

五、刪除未實現長期股權投資損失。

六、刪除短期投資市價回升利益。

貳、增列科目

一、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按公平價值衡量,上市櫃股票(不含興櫃股票)及存託憑證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開放型基金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包括

(1)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包含以下三項:

◆其取得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

◆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操作模式

◆除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性金融資產

(2)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

二、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公平價值衡量,上市櫃股票(不含興櫃股票)及存託憑證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開放型基金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包括:係非衍生性金融資產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被指定為備供出售者

(2)非屬下列金融資產者: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應收款

三、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係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公司有積極意圖及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

四、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應以公平價值衡量

五、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持有下列股票且未具重大影響力或與該等股票連動且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

◆未上市未上櫃之股票

◆興櫃股票

六、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係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券投資,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未指定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

◆未指定為備供出售

七、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平價值衡量,包括

(1)交易目的之金融負債,包含以下三項:

◆其發生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再買回

◆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操作模式

◆除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性金融負債

(2)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負債。

八、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係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性金融負債,應以公平價值衡量

九、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係與未上市櫃股票,或興櫃股票連動並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負債。

十、特別股負債→係發行符合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公報規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十一、其他金融負債

上述科目均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及非流動。

十二、金融商品之未實現損益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

現金流量避險未實現損益。

十三、金融資產(負債)評價利益

十四、金融資產(負債)評價損失(修正前為短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

十五、負債性特別股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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