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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企業併購法>

企業併購法第27條

公司與外國公司進行收購

 

函釋字號:經商第0九五0二0三五七五0號

發布日期:95年03月27日

按企業併購法第2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司之併購,依本法之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是以,所詢公司與外國公司進行收購及取得百分之百股權等事宜,得依本法第2章第2節收購之相關規定辦理。

(經濟部九十五年三月二七日經商第0九五0二0三五七五0號函)

<公司法-公司登記>

外國公司可將總公司匯予在台辦事處使用之結餘款項轉作設立在台分公司所需之營運資金

 

按外國人投資條例第6條規定:「依本條例投資,其出資種類如下:1、現金。2、…。」外國公司予以在台分公司使用之營運資金,除由總公司直接匯入在台分公司帳戶外,外國公司若能提具其在台既有款項來源之證明文件(例如外國公司投資我國公司所得之紅利,因不匯回總公司,而轉為營運資金者)尚無不可。是以,公司在台已設有辦事處,擬將總公司原匯予在台辦事處使用之結餘款項轉作申請認許、設立及在台分公司所需之營運資金,若能提供當時由總公司匯予在台辦事處之匯款證明(例如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影本,匯款人應為公司;收款人應為公司在台辦事處)及該筆款項動用後餘額證明等,以證明該筆款項來源者,尚無不可。

(95.03.01經商字第09502023750號函)

公司章程所載本公司所在地記載方式仍以記載至縣(市)為宜

 

查公司之住所為公司業務之中樞,法律關係之準據點,故按民法第29條規定,法人以其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又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次查,司法機關關於管轄之規定,均採住所地主義,以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為其管轄法院。又地方法院之土地管轄係以縣(市)行政區域而為劃分,為免滋生疑義,公司章程之本公司所在地不宜僅記載為「台灣省」,仍以記載至縣(市)為宜。

(95.03.02經商字第09500029620號函)

股東拋棄股份無須俟取得股份起6個月後即可逕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

 

按本部92年5月15日商字第0920100410號函釋規定「本部91年10月31日經商字第09102245560號函略:『公司對股東所拋棄股份如何處理一節,公司法尚無明文… 公司取得該拋棄股份未再出售,可參照公司法第167條第2項後段規定,逕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倘公司取得股東拋棄之股份且不擬出售該股份者,自可逕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是以,依上開函釋規定,尚無須俟取得股份起6個月後始可辦理減資變更登記。

(95.03.08經商字第09502024260號函)

<公司法>

公司法第372條

外國公司可將總公司匯予在台辦事處使用之結餘款項轉作設立在台分公司所需之營運資金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九五0二0二三七五0號

發布日期:95年03月01日

按外國人投資條例第6條規定:「依本條例投資,其出資種類如下:1、現金。2、…。」外國公司予以在台分公司使用之營運資金,除由總公司直接匯入在台分公司帳戶外,外國公司若能提具其在台既有款項來源之證明文件(例如外國公司投資我國公司所得之紅利,因不匯回總公司,而轉為營運資金者)尚無不可。是以,公司在台已設有辦事處,擬將總公司原匯予在台辦事處使用之結餘款項轉作申請認許、設立及在台分公司所需之營運資金,若能提供當時由總公司匯予在台辦事處之匯款證明(例如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影本,匯款人應為公司;收款人應為公司在台辦事處)及該筆款項動用後餘額證明等,以證明該筆款項來源者,尚無不可。

(經濟部九五、三、一經商字第0九五0二0二三七五0號函)

公司法165

法人股東未完成股份過戶不得出席股東會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九五0二0二三八五0號

發布日期:95年03月01日

函詢法人股東未完成股份過戶即出席股東常會,而由其法人股東代表人當選董事之相關疑義一案,茲檢附本部91年12月19日經商字第09102281210號函及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558號判決(如附件影本),請 查照。

(經濟部九五、三、一經商字第0九五0二0二三八五0號函)

公司法189

剔除不具股東身分而仍成立決議

 

剔除不具股東身份者之表決權數,仍有成立決議所必要之定額者,不得撤銷股東會決議,公司法第189條所稱之決議方法有無違反法令,固非僅指有表決權之決議及表決有關方法而已,尚包括從事討論表決者是否具股東適格身分在內,倘若剔除不具股東適格身分者之表決權數,仍有成立決議所必要之定額,且不構成決議之瑕疵或影響其效力時,即難謂該股東會之決議方法有得依法訴請法院撤銷決議之餘地。

(89年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558號判決)

公司法第12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九五000二九六二0號

發布日期:95年03月02日

公司章程所載本公司所在地記載方式仍以記載至縣(市)為宜查公司之住所為公司業務之中樞,法律關係之準據點,故按民法第29條規定,法人以其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又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次查,司法機關關於管轄之規定,均採住所地主義,以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為其管轄法院。又地方法院之土地管轄係以縣(市)行政區域而為劃分,為免滋生疑義,公司章程之本公司所在地不宜僅記載為「台灣省」,仍以記載至縣(市)為宜。

(經濟部九十五、三、二經商字第0九五000二九六二0號函)

公司法第172條

董事會決定受理提案及期間等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九五0二四0五0二0號

發布日期:95年03月02日

一、按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復按同法第172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條文既明定公司應在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提案,自應由董事會決議股東常會開會日期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又公司公告受理提案之處所及受理期間時,須否一併公告股東會開會日期及召集事由一節,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決定。

二、如股東於股東會開會時所提臨時動議,非屬公司法或章程規定股東會得決議之事項,公司得否列為議案一節,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決定。

(經濟部九五、三、二經商字第0九五0二四0五0二0號函)

公司法20

清算人就任後無第20條之適用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九五0二0二七八五0號

發布日期:95年03月06日

按公司法第326條第1、2項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準此,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後,應即依上開規定辦理,尚無同法第20條及第228條之適用問題。

(經濟部九五、三、六經商字第0九五0二0二七八五0號函)

公司法第167條

股東拋棄股份無須俟取得股份起6個月後即可逕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九五0二0二四二六0號

發布日期:95年03月08日

按本部92年5月15日商字第0920100410號函釋規定「本部91年10月31日經商字第09102245560號函略:『公司對股東所拋棄股份如何處理一節,公司法尚無明文… 公司取得該拋棄股份未再出售,可參照公司法第167條第2項後段規定,逕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倘公司取得股東拋棄之股份且不擬出售該股份者,自可逕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是以,依上開函釋規定,尚無須俟取得股份起6個月後始可辦理減資變更登記。

(經濟部九五、三、八經商字第0九五0二0二四二六0號函)

公司法179

修正表決權之限制,自毋庸依章程之限制大股東表決權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九五000三二四00號

發布日期:95年03月08日

按本部業於90年12月10日修正公司法第179條限制大股東表決權之規定,所詢事項,自應依現行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經濟部九五、三、八經商字第0九五000三二四00號函)

公司法18

債務代清償不得以營利方式為之

 

「協助客戶理清債務金額」、「評估償債能力」、「代客戶與債權人協商解決債務方法」、「代客戶接聽催繳之電話」、「瞭解客戶專長及條件後建議如何開源節流以解決債務」等營業內容不得為公司或商業得經營之業務範圍。

有關「協助客戶理清債務金額」、「評估償債能力」、「代客戶與債權人協商解決債務方法」、「代客戶接聽催繳之電話」、「瞭解客戶專長及條件後建議如何開源節流以解決債務」等營業內容,是否為公司或商業得經營之業務範圍乙節,經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3月9日金管銀(三)字第09585006060函復略以:「在現行規定下,金融機構不得與代辦業者進行協商或接受申請…..故本案相關業務不宜成為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組織營業項目。」本案參照上開函釋,上開相關業務自不得為公司或商業得經營之業務範圍。

(95.03.15經商字第09500039530號函)

公司法206

利益迴避之董事,如何計算出席董事人數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九五00五二六八六0號

發布日期:95年03月16日

按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又本部91年5月16日經商字第09102088350號函:「董事會之決議,對依第178條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仍非不算入已出席之董事人數內」,所稱「仍非不算入已出席之董事人數內」,係針對董事會能否開會之法定門檻所為規定,即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法定開會門檻)之範疇。於達到法定開會門檻後,針對議案表決時,依公司法第206條第2項準用第180條第2項規定,對依第178條規定應利益迴避之董事,不算入已出席之董事人數內者,則屬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後段規定:「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法定決議門檻)之範疇。是以,如甲公司有12席董事,7席董事出席董事會(計算法定開會門檻7席時,包括應迴避及毋庸迴避之董事),其中5席對A議案應利益迴避,則董事會對A議案之決議,應為2席過半數同意通過(因5席對A議案應利益迴避,故不算入7席中而為2席)。

 (經濟部九五、三、一六經商字第0九五00五二六八六0號函)

公司法331

清算人如有必要,亦得召集股東會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九五0二0三一三八0號

發布日期:95年03月16日

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第26條之1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準此,股份有限公司經廢止登記者,應進行清算。經廢止登記之清算中公司,觀諸同法第326條、第331條規定,仍得由清算人召集股東會。此外,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範圍內,如有必要,亦得召集股東會。又董事於清算期間,已無執行業務之權限,自無由董事會召集股東會之問題。

﹝經濟部九五年三月十六日經商字第0九五0二0三一三八0號函﹞

公司法第18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九五0二四0六七七一號

發布日期:95年03月20日

公告刪除本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中「HZ01010應收帳款收買業務」、「HZ02040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管理服務業務」、「IZ11010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服務業」計3項營業項目

(經濟部九五、三、二0經商字第0九五0二四0六七七一號函)

公司法第18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九五0二四0六八九一號

發布日期:95年03月22日

收審查費。

(經濟部九五、三、二二經商字第0九五0二四0六八九一號函)

公司法第387條

辦理減少「HZ01010應收帳款收買業務」、「HZ02040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管理服務業務」、「IZ11010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服務業」計3項營業項目者,無須申請預查,並免收登記費;商業組織免繳登記費及登記證費。如因減少該等營業項目而涉及公司名稱之變更而申請預查者,亦免收審查費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九五0二四0六八九一號

發布日期:95年03月22日

主旨:公告公司名稱預查及登記相關事宜。

依據:規費法第12條第1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中「HZ01010應收帳款收買業務」、「HZ02040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管理服務業務」、「IZ11010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服務業」計3項營業項目業經本部於95年3月20日以經商字第09502406771號公告刪除。

二、辦理前揭3項營業項目減少變更登記者,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2條第3項規定,無須申請預查,並免收登記費;商業組織免繳登記費及登記證費。如因減少旨揭營業項目涉及公司名稱之變更而申請預查者,亦免收審查費。

(經濟部九五、三、二二經商字第0九五0二四0六八九一號函)

公司法210

董事查閱或抄錄公司章程、簿冊等資料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九五0二0三七八00號

發布日期:95年03月27日

按本部94年7月5日經商字第09409012260號函,旨在董事為執行業務而依其權責自有查閱或抄錄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有關章程、簿冊之權,公司尚不得拒絕之;惟董事於查閱或抄錄時,自應負保密義務,以盡忠實執行業務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至於公司得否以電子傳送方式提供董事章程、簿冊等資料,公司法要無明文,允屬公司自治事項,如有爭議,請循司法途徑處理

(經濟部九五、三、二七經商字第0九五0二0三七八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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